2.3明确安全责任追究的行为对象与追求办法
安全责任追究的行为对象如下:不了解本企业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有现实危险,拒不执行停止并消除隐患的作业指令的;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的;有意延时报告事故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破坏;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不落实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导致管理混乱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而上岗操作的;参加企业(含项目经理部)或业主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在事故调查中,提供错误信息的;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导致至事故扩大或更加严重的;对于安全监察人员,因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输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安全报表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不在值班岗位,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多种形式并用,方能起到好的效果。要细化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1)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调离岗位、留用察看、除名。行政处分适合于企业正式职工。
(2)经济处罚:扣除奖金、罚扣岗位津贴、扣发工资。经济处罚适合于所有人员。
(3)罚赔经济损失:罚赔金额按所造成的损失计算。罚赔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适合于所有人员。
(4)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追究民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适合于所有人员。
3结束语
针对目前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还需要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安全警钟要时时敲,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教育要深入企业,深入民工。
参考文献:
[1]程海英.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4(04).
[2]高胜跃.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J].建筑安全,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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