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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中的诉讼观(2)

时间:2015-06-11 11:01来源:www.hexinqk.com 作者:韩康宁 点击:
第四,讼师的出现推动了健讼之风的兴起。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帮人诉讼,被认为是讼师的鼻祖,其对诉讼活动的参与导致统治者的不满,终为子产所杀。 这似乎预示了后来讼师多舛的命运。历代的
  第四,讼师的出现推动了健讼之风的兴起。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帮人诉讼,被认为是讼师的鼻祖,其对诉讼活动的参与导致统治者的不满,终为子产所杀。 这似乎预示了后来讼师多舛的命运。历代的讼师大多是仕途落魄之人或者是胆大横行的豪民, 他们以代写诉状、帮人诉讼为生。本来大多数百姓不识字,无法写诉状便无法提起诉讼,这正是推行息讼、耻讼思想的执政者所希望看到的,而讼师的工作之一便是代写诉状,因此将一些本来消匿的案件挖掘出来。其中一部分讼师还擅于“挑词架讼”,在他们的鼓动下,更多的人会选择诉讼。
  四、官府在健讼兴起中的角色 
  首先,其他非官方解决纠纷方式的力度不够,使百姓不得不求助于诉讼。例如,朱元璋在《教民榜文》中规定,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交由里甲、老人处理。官府这种将民事纠纷交由民间处 
  理,旨在达到“息讼”的目标,也是对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肯定,鼓励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族众调解存在的随机性与不可预见性,难以保证调解的合理,甚至起到恶化案件双方关系的负面作用,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最终百姓仍不得不付诸诉讼。 
  其次,官府的权威性与职责肯定了诉讼的合理性。中国传统文化奉行的一直是“官本位”的思想,官府有着至高的地位,百姓对官府心存敬畏,他们在潜意识中认为官府应该是伸张正义的地方(虽然大都不是如此)。而由宋迄清,地方官员基本上是一人负责全县的司法、行政、治安、征税诸项事务。司法既然是官员的工作,假如产生诉讼,就应该依法处理,这给了百姓一种“有问题找官府”的引导。而且如果官府对民事纠纷完全放任自流、坐视不管,将迫使民众寻求复仇、私了等其他解决方法。天子及其所代表的王朝将因此失去“为民父母”的威信,王朝亦将失去存在的依据。 因此,只要向官府提起诉讼,还是有可能受理的,这便肯定了诉讼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愿意将案件交由官府处理。 
  五、健讼对当代法治的现实意义 
  从宋代开始,在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在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使得健讼思想滋长。然而在高度的封建中央集权下,官方强力推行无讼思想,健讼所导致亲情与人际关系越发紧张,且在官方严酷刑罚的威吓下,百姓的健讼思想处于一种尴尬的处境,但它毕竟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这表明健讼思想还是符合人民意愿,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的。 
  司法救济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减压阀”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各种利益的调整以及不同思想意识的碰撞,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纠纷。一方面,司法救济可以公平合理地化纷止争,最大限度地消除诉讼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向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这样的信号不断深化着公民的健讼思想,强化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宣泄心中的不满。而当代法治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社会主体的行为, 因此,健讼思想的形成对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我国的民事审判和民事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大量宝贵的案例资源,更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巨大的发展动力。 
  注释: 
   本文所讲的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 
   “健讼”一词最初源自于《周易》“讼卦”之“险而健,讼”。宋人洪迈认为是后人误将“健”与“讼”连读而致误,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六).尚书职方郎中分司南京欧阳公墓志铭.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官吏门》“谕州县官僚”。 
   王结:善俗要义. 
   蓝鼎元:鹿洲公案·五营兵食. 
   沈起凤:谐铎(卷五).讼师说讼. 
   张亮采.中国风俗史.三联书店.1988年版.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诉讼与诉讼制度//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王忠春.试析明清时期的健讼之风.兰台世界.2006(7). 
   此观点见于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王忠春:《试析明清时期的健讼之风》。 
   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杨阳.从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看讼师到律师的嬗变.新学术.2008. 
   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清华法学.2004. 
   王静雯.宋代健讼思想的现代价值.法学研究.2011,1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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