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罚之有据
我国虽然对教育惩罚没能提供足够有效的法律依据,但作为国家公民,学生理应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要遵循《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公正评价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同时惩罚程序要合法、力度要适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会适得其反,使教育走到极端的反面。
3.罚中有智
教育既是科学又是艺术,既有其规律性又有其灵活性,它需要十八般武艺样样具备。表扬、批评、奖励、惩罚都是教育手段,无所谓优劣高下,结合使用“组合拳”教育功效更大。所以,视不同的情况、人物、时机,灵活恰当地选择教育方法和手段,追求最好的教育效果,是一种教育智慧。
4.罚之育人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必须服从于育人的最终目的,必须始终把学生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如果背离了这一目的,惩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小原国芳对教育惩罚目的的看法是:“惩罚不是杀人,而必须是救人,使人新生,使人复活。所以惩罚的真正目的在于自我惩罚、自我开拓和自我表白。”
中职校学生是一群即将踏入社会的可塑性极强的青春期少男少女,而中职教育又必须是适应社会服务于社会的与时俱进的教育,所以如何使学生早日成人成才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建设者一直是它面临的最大课题。教师决不能等学生进入社会后才明白责任与义务,摔得鼻青脸肿时才学会坚强理智,这是教育的悲哀和滞后!所以不论教育惩罚是否温情脉脉,是否完美无缺,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教师有责任深入的研究、正确认识并善加利用。为了培育合格的建设者,为了中职教育的健康发展,也为了国家和民族的繁荣,中职教育需要并呼唤合理的教育惩罚!
参考文献:
[1]爱弥尔·涂尔干,陈光金等译.道德教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孙云晓.教育惩戒是扶正祛邪[N].中国教育报,20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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