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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档案库,并在有关单位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审查、项目经理及其它相关资格审核等方面,发现违规违法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良性循环、良性发展。
(3)现行的“低价中标”招投标方法亟待改进,应向“合理的低价中标”方向发展,以确保施工安全措施费的投入。
(4)改进用工培训制度,建议我国政府从培训的源头抓起,由政府来考核培训机构,每年由政府拨款给培训机构作为培训费用,为农民工免费培训。此外农民工的培训合格证书可效仿驾驶证的办理程序,有源可追,这样培训机构就不敢走形式,农民工也能学到真正有用的东西。政府应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工向专业劳务公司发展,促进专业劳务公司健康成长。
(5)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主动和各方一起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共同承担起安全责任,创造一种和谐的安全管理环境和氛围。
(6)政府在安全管理上,应抓住问题的根本,不能本末倒置,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掌握着安全生产的命脉,其他各方参与都是为其安全生产服务的,起到辅助和约束作用, 目前不少政府主管部门在安全执法上把精力放在监理方,认为只要抓住监理方也就抓住施工方,其实是缘木求鱼。在安全执法上,要把现场的安全检查制度化,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执法检查。
四、结论
综上所言,自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后,我国对建筑工程采取了新的投资方案,为建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保证。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不能仅限于项目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的控制,还应该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施工期间出现安全意外事件。而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对建筑工程建设应给予明确的指导,促使施工单位搞好各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让工程建设发挥最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刘印杰.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问题[J].建筑与预算,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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