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电话
论文范文 当前位置: > 写作指南 > 论文范文 >

浅析我国收养法的制度与完善(2)

时间:2015-04-17 13:20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程佳 点击:
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就涉及到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首先,收养登记机关和送养人有权监督,其次,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监督权,由生父母或收养登记机关行驶,再次,
  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就涉及到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首先,收养登记机关和送养人有权监督,其次,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监督权,由生父母或收养登记机关行驶,再次,对孤儿、弃婴的探视权,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行驶。监督人有权向收养人或其他人了解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程度,收养人有义务回答监督人的询问,并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被收养人的情况。对收养人没有履行抚育职责的,监督人有权对收养人进行批评、教育,敦促收养人履行其职责。对于仍不悔改者,监督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由送养人抚养。对收养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行为,收养登记机关有权制止并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收养人的刑事责任。如此,法律介入收养关系,既保护了被收养人的权利,也促进了收养关系的成立。 
  3.完善事实收养的相关法规 
  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具有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由于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使得双方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行为。对此,2006年“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解决我国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规定:“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该规定是值得赞同的。笔者认为在对事实收养的立法完善中可以引入取得时效制度,这既可以使当事人的身份确定,避免纠纷,也可以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开国.民法总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6-280 
  [2]刘小刚.《事实收养管理研究——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大学年硕士学位论文,2009,第4页 
  [3]匡俊.事实收养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6) 
  [4]徐国栋.《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国法学,2005(4) 


  核心期刊网(www.hexinqk.com)秉承“诚以为基,信以为本”的宗旨,为广大学者老师提供投稿辅导、写作指导、核心期刊推荐等服务。
  核心期刊网专业期刊发表机构,为学术研究工作者解决北大核心CSSCI核心统计源核心EI核心等投稿辅导咨询与写作指导的问题。

  投稿辅导咨询电话:18915033935
  投稿辅导客服QQ: 论文投稿1002080872 论文投稿1003158336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1003158336@qq.com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论文  
热点论文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1503-3935
微信号咨询:
18915033935
网站简介 核刊总览 普刊专栏 期刊验证 学术答疑 服务流程 写作指南 支付方式 信用说明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提供投稿辅导 论文投稿 投稿辅导 核心期刊检索 核心投稿辅导等服务,本站刊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10031583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