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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决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的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立法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不得拒绝裁判原则。法国早在《法国民法典》第四条就已经明确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德国民法学家派佛尔教授在被问及《德国民法典》中缘何没有不得拒绝裁判权原则的规定时,教授直率的说这是常识问题豓。日本民法典虽然也没有关于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规定,但是日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法无明文的民商案件。可见世界各国要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不得拒绝裁判义务,要么是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这一制度。因此我国应加紧这一方面的立法,从而从根本上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二)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定,就是要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不完备不明确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无论在哪个国家,立法者都不可能制定出完善无缺的法律,抽象的法律条文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就是立法者留下的空间,从而使法律具有了一定的张力,就使法律的适用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和调适性豔。因此我们应从法律上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运用自己的职业素养做出公正的判决。进而推动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 我想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会面临的诸多的困难,存在诸多的问题。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同样如此,它对于我国当前的整个法律制度都是一种挑战,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我们肯定会遇到许多难题甚至是阻力,但这也正是给了我们前进的动力。为此,我们应积极推动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从而使不得拒绝裁判获得制度的支撑,使整个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善。 注释: 彭艾萍,冯璩.浅析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驳回诉讼请求.法制与社会.2010(9). 国有民办学校破产遭遇法律空白.人民法院报.2007-06-29.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93. 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238. 梁静.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中州学刊.2001(9). 王在魁.法官裁量权研究——以刑事司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6.151. 刘俊海.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商法官的裁判思维.山东审判.2005.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和规则.法制日报.2009.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2]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黎国智.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5]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6]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9]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10]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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