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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是每个公民基本的人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相对应的是当公民将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诸法院时,法官必须做出裁判,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法官拒绝裁判,人民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没有建立起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是不可回避的原因。本文从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 关键词裁判权诉权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 作者简介:郑栋庭,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27-02 告状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阻碍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且使许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成为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威胁因素。当然“告状难”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是我国还没有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是不可回避的原因,如果这一制度在我国得到确立,法官就不会借口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裁判,那么“告状难”问题就会得到缓解。然而,我国目前这一制度没有得到确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立法的缺陷,也包括行政权力的不适当干预等等,本文就要从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等方面来探讨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也得到实现。 一、不得拒绝裁判义务提出的背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这样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原告沈姓姐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先生以她俩侵占其所有的安西路某号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她俩立即搬出该房。两原告,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和法院传票后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姐姐因此胆结石病发,无法上班,做水产生意的妹妹则要奔波于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房管所之间,损失了近一个月的营业收入。此外,为了应诉,姐妹俩还出钱聘请了律师,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不存在沈姓姐妹侵占房屋的事实,王先生也发现告错了对象提出了撤诉”。两原告认为,王先生没有搞清楚事实真相就向法院起诉,侵害了她俩的名誉权,给她俩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要求其赔偿损。但最后,法院以没有类似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豍;无独有偶,2007年6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在对临川树人外国语学校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后,认为该校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豎。这些案件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判,这是现代审判制度的一大原则,然而无论多么完备的立法都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如果每当新的情况出现时,法官以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受理,拒绝裁判的话,那么当事人的利益何在?为此,我们必须确立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二、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涵义 因为我国并没有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所以对于其涵义也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此,我们可以借助国外的相关研究及规定,从而得出不得拒绝裁判权的涵义。 《法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这就是说,即使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拒绝受理案件、拒绝作出裁判。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拒绝审判罪”。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把“不得拒绝裁判”的涵义界定为:法官不可以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就拒绝受理案件进而拒绝做出裁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得拒绝裁判义务存在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没有法律规定或是法律规定不完备。这意味着对于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存在法律漏洞,所谓“法律漏洞”就是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是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计划应有规定而没有规定豏,要么法律滞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么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备不明确,法官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做出裁判。二是法官拒绝裁判。即法官遇到没有法律规定或是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没有运用自己的法律思维,恪守职业道德,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二者相辅相成,对于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定缺一不可。 三、不得拒绝裁判权提出的必要性 (一)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有极大的权威,并且这种权威应当是牢牢的扎根于人们意识之中,同时深刻的印证在社会的运行之中。这就不仅要求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法律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还要求在没有法律依据或是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求也能得到合理的保护。为此,我们必须确立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不允许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的情况下拒绝裁判,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合理的解决。使普通百姓也能时时刻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使自己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同时感受到自己笼罩在法律的保护之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使依法治国真正落到实处。 (二)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定是解决我国目前“告状难”司法现状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些话语:“饿死不出门,屈死不告状”、“衙门门儿朝南开,有理没钱难进来”、“大沿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尽管这些话有一些偏颇之处,但是他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在特定时期的“告状难”问题。尽管“告状难”问题是由众多原因造成的,但是,我国并没有确立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导致法官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案件能躲就躲、能拖就拖,我想这是造成“告状难”的一个不能回避的原因。为此我们必须加紧落实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从而从制度、根本上解决“告状难”问题。 (三)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也是积极推动我国“诉权入宪”的必然要求 “诉权”是指“可以为诉的权利”,是一种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诉诉权是任何诉讼制度的基础,随着我国向民主法治国家的迈进,建立诉权制度也势在必行豐。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我们仅仅保障但是人的诉权是不够的,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了保障,法院还是可以以种种的理由拖延甚至拒绝裁判。我们更应该从制度的层面来确认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从而不仅使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实现,更能解决法官立案但是久久拖延不判的现象,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权得到维护。因此,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对于推动我国诉权入宪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足限制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的过程中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的权力豑。我国要确立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就必须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法官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自由裁判权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职业素养依据法的原理和精神来裁判案件。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状令人堪忧,根本不足以支撑起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 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是法官独立,只有法官独立,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我国也确立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来保证法院、法官的独立性,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司法运行模式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案件的审理经过合议后一般还要经过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层层审批,法官的自由裁量就很难实现豒,更不用说在司法实践中种种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的存在了,因此说我国目前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足的现状制约着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 (二)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破坏法的稳定性
对于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法官不能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主观的做出判决,那么法官必然要探求其他的依据,或者是依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或者依据某些习惯来裁判案件。但是如果法官可以依据法的原理和精神来裁判案件的话,就会很容易滋生腐败。因为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像法律的规定一样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同样的原则原理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正确结论。因此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来判决就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从而就会造成混乱,破坏法的稳定性。因此在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同时要确立完善的配套制度,确立法官裁判的原则与尺度,从而杜绝由此而引起的司法腐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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