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患者因感染引发的后遗症,在无法查明感染原因时,为何要求医方承担责任?美容院只出借手术室,并有协议在先,为何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于某行割双眼皮和抽眼袋手术,术后一段时间内一直处于感染状态,究竟是因手术还是术后个人原因引发感染,不得而知。此种情形下,只能通过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证实。由于医方在为于某行手术期间,未留下任何手术记录,无法进行医疗鉴定。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方举证不能,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定“被告邢某在为原告行割双眼皮和抽眼袋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这说明美容院属于医疗机构。《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也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可见,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患者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是法律明文规定,医方若因未保存上述资料而导致鉴定不能时,则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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