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从自然状态、契约目的、签约者、契约内容、契约结果五个方面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整理,指出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建立一种利维坦式的国家,洛克通过契约论建立一种代议制政府,卢梭通过契约论建立一种道德共同体。 关键词:社会契约霍布斯洛克卢梭 本文从自然状态、签约目的、签约者、契约内容、契约结果这五个方面来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通过对签订契约的一系列的逻辑过程的阐述,来体现西方总体思想的演变。 自然状态:签订契约的条件 自然状态的核心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霍布斯、洛克、卢梭都认为人们在建立国家以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但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有很多差异。 (一)霍布斯的“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人人相互为战”战争状态,人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人们是处在一个充满互相斗争、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有三种原因造成了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的争斗:“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 (二)洛克的近似“完备的自由状态”的自然状态 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充满了自由和平等,人人不仅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也可以自由的侵犯别人的财产,“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三)卢梭的“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 卢梭把自然状态描述成人们和平相处、自由平等、自然和谐的画面。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完全独立的状态和无羁无绊的自由”,卢梭所描绘的是人人向往的黄金时代。 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是较为激进的,认为人没有道德可言,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从而得出“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是比较中性的,他认为有自然法的约束能实现和平和公平,保护私人财产,但是不排除违背自然法的偶然出现。卢梭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则是非常美好的,阐述了一种“人人自由平等”的和谐的自然状态。可以看出,霍布斯和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是相类似的,都认为自然状态有缺陷,而卢梭描绘的则是人人向往的黄金时代。 缔结契约的目的 既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对于自然状态有着不同的设想,那么他们对于契约签订的原因也就各有不同。 (一)霍布斯:和平 “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霍布斯,1985)。他指出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和平,在“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有着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们同意订立契约。 (二)洛克:保护私有财产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当人们只听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一切的运转都井然有序,但一旦触及到自己的利益,就需要设立裁判者,人们结成一种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2011)。
(三)卢梭:恢复自由、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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