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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概念的法哲学思考

时间:2014-02-15 16:26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严存生 点击:
内容摘要:有必要对动物权利作认真思考。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而自由是具有理性能的人特有的。不仅如此,自由还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产生。因为自由有一个正当性问题,它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限制,权利就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它要求自

  内容摘要:有必要对“动物权利”作认真思考。“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而自由是具有理性能的人特有的。不仅如此,自由还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产生。因为自由有一个正当性问题,它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限制,权利就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它要求自由的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因此,权利只存在于社会中,只适用于具有道德责任感的人类。动物不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其行为不具有道德性,因而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体,也就不享有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虽然每种动物都在自然界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因而有其存在的价值,应予以善待,但它们不可能享有与人一样的待遇或权利,否则,就否认了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也会打乱自然的秩序。所以,严格说来“动物权利”这一概念是不科学的,应慎重使用,否则会导致思想混乱。

  关键词:人动物权利权利本质道德性主体动物保护

  “动物权利”是近些年来西方动物保护主义者提出的一个概念,他们认为要真正地保护动物,就必须改变人与动物的主客体关系,使动物享有人一样的待遇或“权利”。这一概念也已被国内的一些学者接受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对它作认真思考。笔者认为,“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而自由是具有理性能的人特有的,因为只有他们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依之为指导安排自己的行为,争得某种程度的独立性,而自由所指的正是一种不受限制的状态。不仅如此,自由还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产生。因为自由有一个正当性问题,它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限制,权利就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它要求自由的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因此,权利只存在于社会中,只适用于具有道德责任感的人类。动物不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其行为不具有道德性,因而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体,也就不享有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虽然每种动物都在自然界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因而有其存在的价值,应予以善待,但它们不可能享有与人一样的待遇或权利,否则,就否认了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也会打乱自然的秩序。所以,严格说来“动物权利”这一概念是不科学的,应慎重使用,否则会导致思想混乱。笔者尝试对此观点作一些论述。论述从自然界的秩序和人在其中的位置开始,然后进一步探索“权利”概念的本质,最后剖析“动物权利”概念的非科学性。

  一、自然界的秩序和人在其中的位置

  (一)自然界的秩序

  要正确剖析“动物权利”这一概念,必须从自然的秩序和人类在自然界的位置谈起。地球是宇宙中人们已知的唯一存在着生命现象的特殊行星,这是因为地球上有一个特殊的自然环境,养育着千千万万种的生命体,有微生物、植物和动物等几大类,动物的种类也很多,达上千万。它是一个复杂的种群,有简单低级的,有高级复杂的;有陆生的、有水生的,还有两栖的;有天上的飞禽,有地上的走兽,有软体动物、甲壳动物,还有脊椎动物;有感觉和神经系统低级的,有感觉和神经系统高级的等等。

  地球上的千千万万物种,它们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每一物占领着种地球的不同领域,遵循其本性而运动,有其独特的生存方式,也保有其独有的“私域”,如陆生动物占有陆地,海生动物占有海洋,鸟类占领天空,两栖动物居住在水陆交界之处。陆生动物也因不同的习性生活在陆地的不同地区,或在丛林,或在沙漠,或在平地,或在高山……水生物中的浮游生物、藻类、小鱼小虾和鲸类大型海洋动物,各有其生存的水域等。另一方面,它们又必须与其他物种之间进行物质交换,互通有无,以实现“吐故纳新”。因而其存在于其他物种存在着共同的领域,即“公域”。而在这个领域里,它们之间为了争夺生存空间,一方面,充满着矛盾和斗争,许多物种之间甚至存在着你死我活的关系,有些物种是另一物种的克星,因而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和残酷的斗争。另一方面,它们又互相依赖,互相补充,共同组成一个生态系统,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或同一生态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而它们之间的运动呈现一种循环状态,即游戏中的“老虎、杠子、虫”的关系,谁也不可能独自称霸。虽然一物降一物,一物的存在意味着对另一物发展的某种遏制,但从总体上说,又一个不可少,就像一个乐队中的各种乐器缺一不可一样,大家只有同心协力,和谐相处,才能生存和发展。

  这样一来,地球上的物种的运动呈现一种有序状态,其中虽然充满矛盾和斗争,但不破坏整体的统一,不会导致某一物种的灭绝而使链条断裂,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矛盾和斗争的解决要遵循自然界的法则。这些法则有无机界的物理法则、化学法则,有有机界的生命法则,如生命延续中的遗传法则、适者生存法则;生存斗争中的实力法则、弱肉强食法则、优胜劣汰法则等。这些法则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状态下对不同物种发挥着作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而导致各种运动的相互转换,使各种物体运动既呈现差异,又趋于统一,体现了世界的统一性和运动的有规律性。

  (二)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

  地球上的物种有高下之分,这不仅表现在机体的构成上有复杂程度上的差别,而且表现在动物的神经系统的发达程度上。而人类是感觉和神经系统最为高级的动物——灵长类动物中最高级的一种,是地球上唯一具有理性意识和过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动物,因而也是地球运动现阶段最为强大的物种。如果说地球运动中曾存在一个恐龙时代的话,那么,现在则是人类的时代。这就是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对于这一位置,历史上有许多思想家的论述。如我国古代的《尚书》中说,“惟天地万物之母,惟人万物之灵”〔1〕;先秦的儒家思想家荀子曾经把天地万物分成四类,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2〕在西方基督教神话里,人是上帝最后所造的唯一具有理性(神性)的动物,而且明确世间其他物品皆为人所用;西方戏剧家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也说:“人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恩格斯也把人类说成是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思维着的精神”。〔3〕

  笔者认为,这些论述虽然对人类在自然界的位置,基本上是恰当的,虽然略显抬高一点,有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所以,笔者主张把它稍微改一下,称为“自然之子”。因为人类中心主义观念有两个明显的缺陷:它抬高了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特别是到了启蒙运动之后,更是把人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使人的理性具有“神”的属性,似乎人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因而认为“人定胜天”,人能战胜自然界的一切力量和物种,甚至能改变或创造新的物种。而我们知道,正是在这一观念指导下,几百年来在“现代化”的名义下,大肆开采自然资源,随意地改变自然环境,造成了地球自然环境的迅速恶化,物种的大量灭绝,使山不再绿、水不再清,蓝天白云难以看到,各种怪病相继涌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环境保护问题才被提了出来。因此,笔者认为现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与这一观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历史实践已经证明这一观念是有问题的,必须更新。那么,用什么观念取代呢?就是“自然之子”。

  “自然之子”比较恰当地说明了人在自然界的位置:人是自然发展的产物,自然是人之父母。因此,人不敢妄自尊大,也不会逆自然而行。相反,人对自然必然有敬爱、敬畏之心,在认识和依顺自然中求发展;人对自然界的其他事物,也不再简单地视为客体,随意地采伐和灭杀,而在某种意义上应视为“同胞兄弟”,珍惜和爱护它们,使它们作为一种物种能继续存在和发展。因为它们也为大自然所生,也是自然界一种有价值的物种,地球环境的维持和改善,离不开它们。更不要说,它们有些还是人类的衣食父母,为人类的生存提供着物质基础。即便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益、甚至有害的物种,由于它们是地球上生态平衡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因而对于维护地球上的生态环境的平衡,有不可取代的价值。所以,人类也必须善待它们,给它们以存在和发展的空间。

  那么,应如何摆正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应用什么态度和原则来处理好与其他物种的关系呢?经过思考,笔者认为:

  首先,敬畏自然原则。其要求像神一样敬畏自然界的现象,认为“自然”是天然合理的。毋须置疑的,认识到自然界各种力量是非常强大和非人力所能比拟的,自然界的规律是神秘莫测的,我们对它们的认识还是非常肤浅和非常片面的。因而人类不要妄自尊大,试图去征服和驾驭自然,而只能在认识自然规律和“顺应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利用自然的资源。

  第二,“合而不同”或差别原则。即应尊重大自然已有的安排,承认各物种之间的差别是自然形成的,也是天然合理的,所以应区别对待。由此产生了“差别原则”。它要求我们不能在不同物种之间讲“平等”,相反要讲差别。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使它们之间互相补充和互相依赖,保持生态的平衡和统一,维持自然界的秩序,使自然界的物种万紫千红和枝繁叶茂。否则,就会使自然界的物种越来越单一,越来越缺乏生机。这就是说,我们应认识每种物体的本性,“依顺自然”安排它们在自然界的位置,不可把只适用于人类内部的“平等”原则适用于处理人与其他物的关系中,也不可用它来评价自然界不同物种之间的关系,否则,我们就会错误地认为,非洲大草原上的狮子吃角马、斑马是不公平的。如果我们再错误地干预这一行为,那将会导致狮子和草原的灭绝,因为角马、斑马等食草动物天敌的消失必然会使它们迅速繁殖起来,最后把草原的草吃光。显然,我们是在用只适用于人类社会的道德法则错误地用于自然界,不懂得自然界自有它的法则。而自然法则是没有公平、正义之类的观念的。

  第三,和谐平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人类的行动要与自然界的运动和谐,要维护自然界的平衡。这意味着人应认准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与其他物种应共同享有地球上的资源,在阳光照射下和雨露滋润下共同成长。人类在自然中不要因自己的强大而称王称霸,肆意地虐待、猎杀动物和浪费自然资源,而是要与自然界的各种物体和谐相处,在对它的开发和利用中要尊重它们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保持合理的度,不要因此导致某一物种的灭绝,不要打破物体间运动的平衡。

  第四,合理利用和保护原则。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并不意味着我们与自然物和平共处、相安无事、互不侵犯,更不是意味着人不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而是说,要关爱自然界的物种,不使其灭绝,要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不奢侈和浪费;也不是说人在自然物面前毫无作为,而是说要正确地认识其规律,更有效地利用其资源。人还要改造自然环境,使它变得更优美,不仅适宜于人类,而且也适宜于其他动物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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