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性表现 (一)市场支配地位集中在少数电子商务企业手中 支配性的市场地位是指相关企业可以在市场内自由把控产品价格、交易规则以及营销方式,具备阻碍和排除新进入者的市场主导能力,少数几家企业独享市场利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单一经营者市场份额超过全部份额比例50%、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超过全部市场份额比例66%或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超过全部市场份额比例75%的都可以推定为行业垄断。如图1所示,2012年天猫、京东、苏宁易购显然已经构成行业垄断(盖建华,2011)。 (二)我国不存在严重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优势行为 从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垄断组织的界定可以发现,只有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地位以及限制和排除新进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才构成实质垄断经济行为。根据表2的数据显示,占据我国绝大部分电子商务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如天猫、京东商城以及当当网等非但没有出现网站流量的大幅波动,反而却呈现出较为平稳和逐渐向上的流量发展势头,这说明电子商务竞争非但没有给消费者剩余造成损害,反而因为竞争而花样迭出、不断创新的产品和营销行为不断吸引着新的消费者加入,全社会福利水平没有收到垄断经济损害(王倩媛,2013)。 (三)低价竞争策略对于限制电子商务垄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企业多以提供交易平台的形式参与线上交易,而营销则交由众多个体卖家和买家一同完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存在着包括卖家和买家在内的共同竞争,消费者转移、退货以及因商品或服务因素不满意而出具差评等都影响着电商行业的发展。对于个别企业而言,出于抢夺渠道和获得持续发展能力的因素考虑,其都会在相当长时间内选择低价策略,频繁爆发的价格战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垄断基础在我国电商行业远远没有想象的一样牢固(杨艳,2011)。 (四)电子商务领先企业的市场地位还有待巩固 现阶段的市场寡头垄断格局具有可控性,并且存在调整重组的可能性。我国目前逐渐形成了以核心电子商务网站为依托的电子商务产业链,众多中小企业依附于产业链而取得生存。电子商务开放性、三网融合、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等技术使得新型商业模式不断出现,先进入者存在被挤出市场的可能性。同时,在不断完善的电子商务市场法律体系环境下,我国现阶段的电商寡头企业经营模式是可控的,其为消费者带来的实际优惠远大于垄断利润,应用政策引导而不是法律强制行为来纠正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因素(赛鹏,2010)。 结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微观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公共福利色彩,电子商务在我国以如此短的发展时间而取得巨大进步的事实就说明了消费者和市场对其的认可,而这种认可在真正的垄断市场条件下是不可能取得的。电子商务市场为我国消费者提供了除线下实体店铺交易之外的另一种选择,不仅以较低的价格条件提升了全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同时也带动了相关物流、信息网络以及社会文化等层面的进步,其社会红利效应远高于低水平的垄断危害,继续将电子商务产业推向前进具有政策、经济以及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发展优势管理科学等方面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盖建华.中国网上银行消费者博弈学习机制研究[J].管理世界,2011(3) 2.马啸波.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电子商务模式分析[J].中国-东盟博览,2013(7) 3.尹平.从“淘宝暴动”看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反垄断管制[J].科技创新导报,2013(6) 4.杨艳.体验式营销在C2C电子商务中的应用[J].商业时代,2011(16) 5.王倩媛.电子商务成为扩大信息消费必争之地[N].中国电子报,2013(1) 6.[美]查克布莱默著,曾虎翼译.点亮社群:互联网营销的本质[M].东方出版社,2010 7.赛鹏.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感知风险与信任的关系[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8.谢康.电子商务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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