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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2)

时间:2014-02-08 14:27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吴海琰 点击:
此外,对于转发上级来文的档案,笔者认为档案的作者已经从上级机关转变为本级机关,则本级档案馆有义务和责任对其进行开放鉴定,经鉴定可开放的档案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三、按卷鉴定开放档案大大影响开放率 现阶段

 
  此外,对于转发上级来文的档案,笔者认为档案的作者已经从上级机关转变为本级机关,则本级档案馆有义务和责任对其进行开放鉴定,经鉴定可开放的档案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三、按卷鉴定开放档案大大影响开放率
 
  现阶段,由于馆藏档案尚未全部完成数字化扫描,尚不能实现按件提供利用,因此绝大多数档案馆的开放鉴定工作仍采取的是案卷审查的方式。这种方法实现了一旦整卷开放则利用者可查阅全卷。但也出现了一卷档案中有一页内容包含不开放内容则整卷均不得给予利用的问题,开放率大大降低。
 
  因此,今后应当加大馆藏档案数字化扫描进度,在全部数字化扫描完毕,实现馆藏档案全部数字化扫描复制件提供利用的前提下,进行按件审查开放档案工作,甚至可以按页审查。因有些档案不开放原因仅仅只是一个人的姓名或其电话、家庭住址等个别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点,而对于整件文件的内容则是可以开放的。对于这种情况,在技术手段支持的前提下,可以将类似不开放信息点进行技术处理加以隐藏或掩盖,以增大开放率。
 
  四、科学处理档案开放率与开放程度的关系
 
  如果不考虑开放对象的问题,事实上所有馆藏档案都是开放的,都是可以利用的,只不过是谁能利用的问题。举个例子来说,档案产生单位对本单位进馆档案都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考虑到开放对象的问题,也就是说对谁开放的问题,则馆藏档案就会分为开放、控制开放、不开放等不同程度。现实工作中的档案开放鉴定,实际上已经将开放对象默认为社会公众。因此经鉴定为开放的档案,则是可以上网供社会公众自由阅览的;不开放则是社会公众无权阅览的;控制开放则在开放与不开放之间,不能上网供社会公众自由阅览,但又不是完全不能利用,而是需符合一定条件才可利用,换句话说也就是依利用者申请提供利用,这样的档案基本为涉及个人隐私的婚姻、招工、知青、房产、户籍等民生类档案。另外经审查不开放的档案,即使利用对象是社会公众,也不是完全不能利用,如果经档案产生单位审查同意,或者档案产生单位来人查阅并根据档案内容开具相关证明,实际上也是提供了利用。
 
  但是在传统意义上,档案开放率的计算,仅仅是计算了可以上网供社会公众自由阅览的那部分纯开放的档案占所有到期进行开放审查档案的比率,而并没有考虑控制开放的部分,因此各区县甚至市级档案馆的馆藏档案开放率基本在30%左右,甚至更低。因此建议今后在计算档案开放率方面,应当更加细化一些。或者对开放率加以区分限制,比如计算馆藏文书档案开放率。而控制开放的档案几乎全部属于可利用状态,开放率应当为100%,因此单独计算控制开放档案的开放率,其意义并不大。
 
  五、涉及公民隐私内容档案鉴定标准需更加详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三十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第十六款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应当控制使用。仅就这一条规定来看,对于实际工作还是远远不够的。其问题就在于涉及公民隐私的档案内容如何区分其使用程度。比如全文都是涉及公民隐私的如婚姻、知青、招工、房产等民生类档案,可以直接划分为控制使用,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利用。而在文书档案中往往有一部分甚至是一个段落、一个统计表、一句话涉及到有关个人家庭住址、历史问题、出身成份、家庭成员、个人简历、个人不良表现、对个人的评价等等内容,这部分内容是不是属于上文提到的应该控制使用的范畴?如果属于,具体到什么程度的可以算?比如早期文书档案中往往有表扬一个人逐渐变好的过程,其变好之前的不良表现是否不能开放?如果控制使用,恐怕也不是当事人凭身份证即可利用的使用模式,基本等同于不开放使用了。因此在涉及个人隐私方面内容的档案开放审查,还需要更为详细的审查标准,甚至利用标准,以便实际操作中加以衡量,达到标准统一,避免开放审查因审查人不同而审查结果不同。
 
  总之,在信息化发展迅猛、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一定要细之又细,既要保证档案的政治性、隐私性不被侵犯,又要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用需求,真正做到应开尽开、能开必开、不能开不开、可开可不开缓开,实现不开放档案的信息安全与保密,已开放档案的为民、便民、惠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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