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金融机构的监管分工 通过明确金融机构的监管分工,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实行分业经营,现实生活中的存款、缴费、证券投资、保险购买都牵涉到不同类的金融机构,且监管也牵涉到不同的监管部门。这很容易造成各个监管机构的不协调,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能因为原则规定不同,对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法,这将导致监管的无序。所以,要想全面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对不同类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分工,建立协调机制,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最终目的。 (三)建立快捷的投诉机制,加强消费者投诉信息披露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出完整的监管体系,首先应当在监管部门内部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确定解决金融纠纷的相关机制,从制度上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其次,作为金融监管部门,有利于保障整个金融市场的长期繁荣稳定,有义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系统的培训,以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开展业务。金融机构还可以建立自身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把问题消灭在发展的阶段。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开得当被认为是消除社会和工业弊病的补救方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②实践证明,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利于解决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等的问题,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美国的证券监管早在1933年的《证券法》就已经确定,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世界各国争相学习的典范。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往往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本身进行监管,并不注重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不重视,并且导致金融消费者无法从监管部门的法律规范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进行虚假的陈述,监管部门往往不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导致金融市场欺诈现象的不断发生。 注释: ①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5-6. ②[美]布兰代斯.别人的钱[M].胡凌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99.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游劝荣.金融法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48-50. [4]马林,声罗劲.美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中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0(9):5-7. [5]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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