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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实践应用(2)

时间:2014-01-17 11:19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吴波 点击:
◎实例1:从造字角度看如何直观解释税? 教师启发学生税是由禾和兑组成,禾和兑分别代表什么呢?学生自然会联想到禾代表禾苗,兑表示兑换。然后进一步追问学生禾苗要兑换什么?为什么要去兑换?学生回答后,教师可

  ◎实例1:从造字角度看如何直观解释"税"?
  教师启发学生"税"是由"禾"和"兑"组成,"禾"和"兑"分别代表什么呢?学生自然会联想到"禾"代表禾苗,"兑"表示兑换。然后进一步追问学生禾苗要兑换什么?为什么要去兑换?学生回答后,教师可进一步补充或解释。
  ◎师:"禾"代表禾苗,代表农民种的庄稼,农民将粮食(因为我国古代是以农业为主,以上交的粮食作为农业税)交给国家,这样就可兑换出"和平的环境、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安宁的生活等"。
  ◎实例2:现在还有很多词语都与古代的财税历史文化有关(举例:"敲竹杠"--在中国古代,为了不使盐税流失,国家对盐实行专卖。但有些人动歪脑筋,把竹杠节头打通,把盐藏在里面,偷偷摸摸贩卖私盐。当时国家缉私人员就先拿木棍敲一敲竹杠,听听是实心还是空心,这就是"敲竹杠"的来历)。
  教师利用幻灯片的形式将我国近年(期)的有关税收情况给学生浏览一下,并进行简单分析,让学生明白,学习《中国税制》不仅是要学习税收的计缴与征管,还需要会应用分析。
  ◎实例3:我国税收收入情况及2012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资料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这部分内容可作为课外阅读材料提供给学生。
  2.实务牵引,详解本节课的知识点,并融合于实用牵引和实效牵引之中
  ◎师:通过上面的实例牵引后,进入实务牵引阶段,进行本节课知识点的介绍,本节内容偏向于概念的阐释和辨析,重点要解决税收、税法、税制三个基本概念及相互间的关系。下面是授课内容提要。
  一、税收(通过开篇实例牵引,学生对税收已有了一定的认识,可给出税收的含义,然后解释)
  (一)税收的含义理解
  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一种特定分配。(含义的表述不是唯一的)
  含义理解(依据上述概念填出关键词,并设置5个实务问题)
  实务问题1:税收的职能怎么理解?税收与国家有着怎样的关系?
  1.税收是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的,是国家实现职能的(物质)基础。(→解释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即国家的产生就需要税收的产生,将来国家消亡了,税收也就跟着消亡,税收与国家相伴而生;税收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及监督经济活动职能,这也解释了"国家为什么需要税收"的问题,也是对"税"字兑换的进一步理解)
  实务问题2:国家凭什么收税?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是唯一依据)
  ◎实务问题3:纳税人纳税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3.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的分配对象是()。(→财政收入通常有税、费、利、(债);(v+m)构成分配对象)
  实务问题4:税收征收涉及两方,这两方是何种关系?
  4.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定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实务问题5:税收的特征是什么?
  5.税收的形式特征:(→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如金融、国债、规费等经济术语的本质所在,只要具备这三个特征,就一定是税收,这三个特征中有一个不满足,都不能称之为"税收")
  强制性--凭借政治权力;无偿性--不支付任何报酬;固定性--预先规定的标准。
  (二)税收的产生
  1.税收的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剩余价值产生;政治条件:国家的产生。
  2.我国税收产生的过程(参看教材)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税制
  税收制度的简称,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税制既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税收工作的规程,又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狭义上指各种税法法律、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广义上包括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构和人员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
  (一)联系
  税收与税法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如何体现二者间的紧密联系?采用对对联的方式来描述,提供上联:有税必有法,如何对出下联呢?→启发:"有"对"无","税"对"法"→无法不成税)
  (二)区别
  1.表现方式不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2.体现关系不同:税法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3.所属范畴不同:税法是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收是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五、税收法律关系
  (一)含义: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各级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二)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客体:主体双方共同指向的标的,客体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征税方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章处罚。如代位权、税款追征权等。
  征税方义务:宣传税法、辅导税法、纳税咨询辅导、出示税务检查证等。
  纳税方权利:保密权、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延期申报请求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等。
  纳税方义务: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缴纳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接受违章处理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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