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保障农民土地增值收益 物权法应当统一整合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是本农民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时,承认其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对于非因公益性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赋予集体土地所有者应有的处分权能,允许他们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民事合同确定供需地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严格农地征收程序与监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门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以防过滥征地 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任意裁量。若土地征收部门认定建设单位申请事项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拟被征地人,给予其一定的异议期。在法定期限内,被征地人对需用地人申请事项符合公共利益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做出裁决。 2.完善土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土地范围的确定程序 土地征收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若认定用地人的申请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后,则应当正式通知用地人和被征地人,就双方土地征收事项举行听证。土地征收部门在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的基础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决定是否批准用地人的申请以及征地数量、范围等事项。此外,还应完善土地征收听证程序,并将其作为土地征收的必经程序。 3.健全土地收益的分配与监管机制 部分学者建议,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原有者所有。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统一的征收土地费用分配和监督使用办法。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支与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一切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三)转变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1.土地征收部门要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意识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政府应处于中立地位,即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处于中间立场,应该不偏不倚。同时,建议理清政府在三级土地市场中的职责和扮演的角色。通常来说,一级土地市场就是政府垄断;二、三级土地市场是在市场规律主导下,由政府监管的土地市场。一级土地市场中,政府直接与被征地农民发生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应注重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诉求,更好地履行其服务职能,不应简单地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进行强制征地,避免与被征地农民发生冲突、矛盾,而应更多地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推进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2.打破身份歧视,提高全民道德素质 政府要下决心打破歧视待遇,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第一,建议调整、改革户籍制度,减少或消除社会成员因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各种不平等待遇。第二,建议国家将国民收入分配特别是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交通电讯、水电设施等公共服务方面向农村和农民进行政策性倾斜。尤其应加大对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民就业能力。第三,建议建立、健全农村社保制度,使农民都能享受卫生医疗保健,看得起病,解决农村人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第四,建议中央加大对农村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第五,建议在全社会提倡道德教育,纠正人们扭曲的价值观,提倡人人平等。 3.增强基层民众的凝聚力,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要克服农民"原子化"的现状,增强农民群体凝聚力,提高法律意识。一方面,政府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在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的基础上,大力宣传《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对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农民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明确自己享有哪些利益,同时还应为农民建立相应的申诉渠道,鼓励农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农民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自觉学法、守法、护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同时农民在维权时也要注意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不能暴力抗法、恶意欺诈,要依法办事、诚实信用。 参考文献: [1]陈小君等.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刘峰.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问题[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 [3]王才亮.农村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实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于建嵘.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农地制度改革路径与思考[J].东南学术,2007(03). [5]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构建[J].中国乡村发现,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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