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革退休政策的构想 1.借鉴国外退休政策,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如瑞典1999年进行的退休年龄改革中,允许劳动者在65岁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选择61~67岁之间退休;丹麦法律规定,最低退休年龄为65岁,但劳动者可选择推迟到70岁退休;芬兰允许劳动者在63~68岁之间选择退休。 退休年龄的调整和收益是密切相关的,在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的同时,对养老金收益也进行弹性调整。如减少提前退休收益,增加晚退休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提前退休,鼓励劳动者延迟退休。瑞典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劳动者在61~65岁之间领取养老金,则养老金每月将会减少0.5%,如果在70岁以后领取,则养老金每月将会增加0.7%。 2.局部调整退休政策,提高女性退休年龄 建国初期考虑到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家务负担、生理机制等因素,规定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为55岁。现在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的改进,我国预期寿命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我国的退休年龄尤其是女性就和预期寿命不相适应了。并且男女现在大多数都享有同样的受教育的机会,因此可以考虑先将女性的退休年龄做相应的调整。 首先,统一女性退休年龄。但是在调整女性退休年龄时,还是要考虑不同职业的特点,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偏好。一部分妇女比如下岗职工、企业内退职工乃至在职职工根据目前的就业状况和政策变化取向更愿意早日退休,拿到退休金;还有一部分妇女认为丈夫有能力养家,愿意在家做全职太太。考虑到各种群体的心里等方面的承受能力,我们还不能对退休年龄"一刀切",可以缓慢地分阶段进行调整。 其次,将女性退休年龄的上限提高到60岁。从55岁上调到60岁这个阶段需要长时间的调整期。考虑到不同的职业对人的素质要求不同,应该是区分不同的行业选择不同的退休年龄。在此,我们要特别提出"男女同龄退休"建议的女性可能是妇女中的"强势代表",并不代表大多数妇女意志的声音,不应当主导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各个群体,涉及面很广,需要多方协调才能使得改革顺利推进。延长年龄是我国长期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只是时机与具体政策的问题。在改革退休政策的同时,必须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相协调配套。及早解决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使退休政策的改革可以轻装上阵,确保养老制度的初衷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窦玉沛.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J].中国社会工作:老龄,2013(6):17. [2]符蓉.关于我国退休年龄政策的思考[J].知识经济,2012(9). [3]李建民.关于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人口与发展,2011(4):23-26. [4]罗爱芳.关于推迟退休年龄的争论及其探讨[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 [5]张华宁.对推迟我国退休年龄的思考[J].新西部,2006(24):93.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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