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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价值的辩证内涵(2)

时间:2013-09-14 10:21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田志文 杨玉林 点击:
从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来看,政治价值不仅不能离开合乎政治主体内在尺度的客观政治事物、政治关系与政治工具,而且还必须以之为政治价值产生、形成、发展的必备客体内容。政治客体是政治主体内在尺度在政治实践活动

  从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来看,政治价值不仅不能离开合乎政治主体内在尺度的客观政治事物、政治关系与政治工具,而且还必须以之为政治价值产生、形成、发展的必备客体内容。政治客体是政治主体内在尺度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对象化存在物。由于单子式的个体存在方式不能满足人这个物种的生存与发展,人们必然要组成社会共同生产其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必然要在实践中形成客观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进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平等或等级、民主或专制、正义或不义、自由或束缚等)。也就是说,这种价值关系作为一种政治客体是政治主体内在尺度的对象化。这种价值关系如果契合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它就成为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为维护、调控社会实践中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与价值关系,社会在客观上需要政治制度、政治权力、政治国家、政治组织、政治社团等工具性政治客体。这些工具性政治客体如果合乎政治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尺度,它们也会成为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

  在政治社会中,生存、发展、利益、幸福等目的性政治价值是政治主体人性存在的基本规定。这些目的性政治价值的存在、实现,既不能离开政治主体行为的实践,也不能离开政治制度、政治权力、政治国家、政治组织的维护与保障。也就是说,政治价值不能离开政治制度、政治权力、政治国家、政治组织等这些政治客体。政治关系最主要的是政治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或不自由、民主或不民主、平等或不平等、正义或不正义的价值关系。这些价值关系以及维护与实现这些价值关系的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权力、政治组织、政治国家等作为政治客体,如果契合政治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尺度,那么它们就是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反之,它们则成为政治主体所要改造的客体对象。

  以上分析说明,政治价值不能缺失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也不能缺失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因而政治价值具有主体尺度与客体内容辩证统一的基本特性。政治价值的主体尺度和客体内容既相互区别、相对独立,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二者的辩证关系表明:政治价值主体内在尺度作为政治社会与政治生活中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是政治客体产生、形成、发展、消亡的基本尺度与衡量标准。一种政治客体只有合乎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才具备对政治主体的肯定性价值,才能成为政治价值必备的客观内容,反之则成为政治主体所必须改造的客体对象。割裂政治价值的主体尺度和客体内容的对立统一,片面强调政治价值的主体尺度,就会把政治价值普世化为抽象的永恒之物与神秘之物。反之,在政治生活中片面强调政治价值的客体内容,这种政治生活就会成为缺失主体价值维度与人性维度的技术主义的工具政治。

  三、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

  具体的历史的政治主体之存在有个体形态,也有团体形态,更有社会形态。同样,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也有个体尺度、团体尺度与社会尺度。这决定了政治价值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统一。

  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具体的政治主体内在尺度,后者规定的具体现实诉求和特定发展要求决定了政治价值的具体性与历史性,即政治价值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政治价值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态。任何一个政治主体既是个体存在物,也是团体存在物。当特定历史条件所规定的政治主体的个体形态生成、发展并成熟之时,政治主体就会产生如生存、发展、自由、幸福及其社会资格(人权)等个体性政治价值诉求。这些个体性政治价值是个体性政治主体存在的内在尺度,缺失了这种尺度,就否定了个体性政治主体的存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当团体形态的政治主体生成、发展并成熟之时,团体政治主体就会选择追求这样的团体性政治价值:社会稳定、共同善、历史传统、良善生活、政治秩序、国家独立、民族平等、集体人权等政治价值。团体性政治价值是团体主体内在尺度的展现,没有这种内在尺度,就没有团体存在。因而团体政治主体天然会追求选择团体性政治价值来评判政治社会,要求摆脱阶级压迫、霸权政治、殖民统治等团体政治不正义现象。所有这些政治价值,都是政治价值的特殊存在形态。概言之,一种具体形态的政治价值之所以产生、存在,主要是特定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必然发展所造就的特定政治主体存在的特殊的必然规定所使然。第二,政治价值有其特殊的实现路径。任何一个政治主体都是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具体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存在,都生活在由社会具体历史条件与具体物质条件所规定的具体时空与具体实践生活中,政治主体也因此都必须经历一个产生、形成、发展与消亡的历史过程。这决定了任何一种政治价值都既有其特殊的历史规定,也有其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时空。政治价值意识、理念与理想要转变成为现实,成为客观形态的政治价值,必然要在这个具体实践时空所限定的范围内实现。人的政治实践活动的展开受一定经济关系进而受一定政治关系的制约,这些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特殊内容与具体发展必然使政治价值的实现具有其特殊路径。而且,自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不同个体政治主体皆以特殊的国家、民族、阶级、阶层这样的团体政治主体的形态存在。国家、民族、阶级、阶层等团体主体有自己的既定历史文化传统和特定组织结构形态,还有自己产生、形成、发展甚至消亡的独特轨迹与历史过程。这些决定了人们在不同的国家、民族、阶级、阶层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中实现自己的政治价值有其特定的实现路径。

  政治主体的社会本性决定了一种政治价值现象所依附的政治主体范围的涵括性以及由此决定的政治主体的价值意识的共识性,即政治价值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主要体现在:政治价值有其普遍的主体根源。第一,政治价值的普遍性根源于政治主体的社会实践本质以及由此生成的主体人性的社会性。人作为一个类存在物,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于动物的人的类特性、类本质与类生活,并在人的政治社会与政治生活中生成为政治主体的团体性和团体生活。这种团体性和团体生活实践使政治主体一方面产生了相同或类似的政治价值诉求,另一方面也在不同程度上使这些政治价值在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并且表现为政治现象、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对较大范围内政治主体或所有政治主体所产生的相同或类似的客观肯定性价值。第二,政治价值有其普遍的主体共识。团体政治主体和人类政治主体的存在决定了普遍政治主体和普遍政治价值的存在。人民大众、最大多数人民就是一种普遍政治主体,无产阶级这个政治主体相对个人和小团体而言也是一种普遍政治主体。既然存在普遍政治主体,就有普遍政治价值和价值共识的存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解放、人类解放就是一种普遍性政治价值的言说。尽管这些普遍性的政治价值在理论上通过各种各样的理论形式来论证、解释、说明,在不同国家、民族、阶级、阶层、集团中也具有不同的具体实现途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普遍性政治价值的存在以及人类达成普遍性政治价值共识的可能性,当然这种普遍性有程度和范围大小的不同。

  政治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既相互区别、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形成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政治价值的普遍性是一个具有不同范围层次的相对概念,我们前文所讲的普遍性是相对于政治共同体的构成要素而言的,比之更普遍的政治主体是人类政治主体。人类政治主体是由各种各样的个体、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承前启后所构成的。政治主体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追求那些体现自身历史主体作用和反映历史发展趋势的社会性政治价值。从当前现实来看,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趋势的作用下,人类政治主体已初露端倪,但在存在阶级与剥削的历史阶段中,人类政治主体并未取得自觉而成熟的现实形态,人类政治价值理想也不存在对应的现实形态。因此,最广涵最普遍的人类政治价值还只是政治历史发展的一个遥远的指向与理想。这说明,普遍性是相对的,而特殊性是绝对的。因此,脱离了具体历史条件与具体实现路径的所谓永恒的普世政治价值是不存在的、虚伪的,同时,脱离了普遍性共同体与社会生活的先验的个体性政治价值也是不存在的。

  四、冲突性与通约性的辩证统一

  政治主体既是个体存在物,又是团体和社会的存在物,多重主体的多重内在尺度集于一个主体一身,使得其必然追求多重形态的政治价值,从而导致政治价值某种程度上的冲突性,也使多重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一致性与通约性。同时,多重主体和多重内在尺度存在的异质性决定了不同政治价值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通约性甚至冲突性,而共同的团体生活和社会生活也决定了多重主体及其内在尺度也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和通约性。因此,政治价值是冲突性和通约性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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