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立法的核心问题是要牢固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法律的效率和执行力度。金融法律价值取向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与时俱进性,也就是说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金融立法取向。我国目前的金融立法取向必然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不断创新金融管理方法和防范机制。
首先,要统筹、科学和全局地做好金融立法工作。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金融法律体系的,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还要针对当下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金融立法。通过立法手段逐步推进金融市场的统一和整合保证不同的市场在其基础设施方面,如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规则方面的基本统一。
其次,要始终把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作为金融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通过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证明,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一定要首先要维护好金融机构存款人和金融机构投资人的利益。通过对各项金融法律的完善和对不断创新实现对金融安全网络的建立,加强各个不容领域内的金融立法的整合力度。
第三,要持之以恒地做好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工作。我国上时间里始终停留在法律层面立法的限制,没有与其它学科的先进理念相结合,可谓我国金融法律创新性和预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因此,金融法律体系的建立应该积极吸收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心理学等与金融领域的运作息息相关的专业知识,对金融市场行为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走出政策性立法的局限。
第四,要花大力气培养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并在全社会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
参考文献:
[1]李爱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殊风险法律防范[N].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
[2]陈谌.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5
[3]李菁雪.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现代经济信息,2015
[4]赵春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态风险及法律防范制度构建[J].社会科学战线,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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