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行业的管理有其严格的管理方案,比如说我国推行金融行业实现经营和管理制度的高度分化,要求各种不同性质的金融活动必须设置单独的金融机构,不能设置综合或方向不明确的金融组织,不同类别的金融组织之间不得合并。但是我国的金融法律上对于通过控股关系或下属机构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之间的整合情况缺乏明确的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风险隐患。
跨行业、跨产业之间的金融交易造成金融风险的几率很高。根据国际经济局势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通过控股关系或所属公司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在进行资本运作的环节中,极易引发金融风险。资本运作形式的复杂链索关系导致另外金融交易中存在的风险极大而且防范性极低。资本的运作失效直接导致了处在链索关系中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从金融法律制度的视野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行业的现状证明了我国在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上存在一定欠缺,这与我国多年来的管理方法以及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征密切相关,不是一朝一夕形成,也绝非短时间内可以实现质的改变,唯有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革创新机制,不断加强制度监督,才能逐步推进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但归根结底,还是要确保金童法律体系的完善,它将从本质上改变我国金融领域的运作质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我国国民经济的日新月异,我国在金融行业也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这其中不仅包括金融交易更包括金融管理和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针对我国金融机构严格分化的管理原则已经建立了多部不同领域的金融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另外还建立了诸如《行政处罚法》、《公司法》等行政法规,以规范更广泛的民事行为。
虽然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高风险领域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合理导致的。首先是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品交易已经不再是以往的单一模式,商品经济渐渐表现出多元化趋势,因此商品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征信业务的依赖程度加深。征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发展起来并迅速壮大。各种征信领域内的诈骗和补发行为为金融领域带来了新风险造成了新问题,但是我国对于征信领域发展的管理明显存在滞后性,缺少法律规范的结果使得金融行业面临来自征信风险的恐慌。
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虽然有也已经有不短的时间,但是相对于成熟完善的水平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在二十世纪末期我国的征信行业才刚刚起步,短短的二十年发展历程仍然不足以建立科学完善的征信秩序和法律规范以及防范措施。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征信行业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进步,但也只是局限在规模和速度上,但是在健全法律制度方面还十分有待加强。征信行业涉及到企业机密和公民隐私,需要非常专业而且严格的法律规范制约。但是就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的相关立法上来看,却很难找到一项法律能够完美规范征信行业的具体标准,这种缺失导致了征信行业的诸多问题,许多需要保护的信息被披露曝光出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威胁,征信行业也因此备受质疑和抵触。
在我国的金融风险中还存在一大诱因就是对劳动债权的法律保护缺失,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情况直接将银行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银行的债券得不到保护,债务难以追索,很多投资因为缺乏良性机制而难以回收,使得金融机构债权人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弱化。另一个方面,对担保物权的消极态度会导致法律基础遭到破坏,使得经济主体对担保制度的保护措施失去信任。
其次,我国在管理企业破产工作的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的发展构成一定不利影响。由于管理不利,企业破产以后,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权力普遍得到良好的维护,财产的保全性低下。我国的破产法律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山都是以政府为中心,从政策性需要着手,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主导下的运行规律存下一定的矛盾与制约。导致了债务人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法律却没有明显的规定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致了金融领域内风险的进一步增大。
当前是我国企业破产法重新修订的重要阶段。全新的《企业破产法》比现有企业破产法在各个方面均具有相对优势。新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更宽泛的范畴,对于企业法人的类型没有限制和要求,囊括了所有企业的破产规划工作情况。新破产法对处理破产工作的具体流程做了详细规定,解决了因破产导致的各种实体问题,在破产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出新破产法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新破产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比如说,新破产法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在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以及破产条件等核心问题上,心破产法没有体现出对债权人直接权益的保护,在两个方面的立法内容上面还有待补充丰富。
第三,对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目前的形式而言,我国的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归纳成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利用不实的金融信息开展金融诈骗,以实现对一定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种虽然并没有对本人拥有之财产构成非法占有的关系,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不实的金融信息为企业骗取利益。这两种金融诈骗形式豆子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风险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又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
四、我国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
当前我国的金融改革和发展正加速向前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而艰巨。金融立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金融风险,但完善的法律法规却是缓解金融机构过度冒险,减少制度性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也是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基础。 |
核心期刊网(www.hexinqk.com)秉承“诚以为基,信以为本”的宗旨,为广大学者老师提供投稿辅导、写作指导、核心期刊推荐等服务。 核心期刊网专业期刊发表机构,为学术研究工作者解决北大核心、CSSCI核心、统计源核心、EI核心等投稿辅导咨询与写作指导的问题。 投稿辅导咨询电话:18915033935 投稿辅导客服QQ: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1003158336@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