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日益密切,民意正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案件审判乃至整个司法体系产生影响。可舆论往往是把双刃剑,没有受过专业司法教育的民众用单纯又感性的想法左右司法裁决的公正,以情理去挑战法理,通过大众媒体等手段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大众媒体应当理性正确的引导民众,在广泛吸取民意的前提下对民众进行理性的引导,不可干扰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关键词】民意;公案;司法公正;药家鑫案
一、淹没在民意中的“药家鑫案”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信息传递格局逐渐被打破,民众能够在第一时间知悉案情,进而推动个人成为公案,使案件在网络的助力下,远超出其本身所能覆盖的范围和影响力,季卫东教授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反复出现的“蝴蝶效应”。而“药家鑫案”正是被民意淹没的公案代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连刺八刀致其死亡。
从舆论学的研究视角看,事件越是反常、出格、独特、显著并与公众利益相关,就越容易激发公众的兴趣而成为“公案”。而“药家鑫案”显然具备这些条件,所以其引发广泛的公众舆论也不足为奇。在“药家鑫案”发生后,大量报道就成为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引发网民热烈讨论。这其中,除了极少数对“大学生药家鑫”的的惋惜与感叹外,压倒性的则是激愤而出言不逊的网民,用极端的词语和疯狂的控诉批斗着这个犯了错的年轻人,“杀”声一片。
二、公案下的民意与司法
1、民意的特点
(1)民意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而这种义愤具有情绪化的特点
民众对于社会公害的憎恶、对于公权力的抱怨都会通过“药家鑫案”这样的个案表达出来。然而,这种“大众性”民意并不属于“技术理性”,往往很难遵守理性的道德定义,甚至对司法应有的理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于药家鑫要不要判死罪,几乎所有的民众都认为不判死刑是不可容忍的。
(2)民意具有盲从性,易受外界因素的诱导而发生变化
对于案件基本情况和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公众在关注案件时,就像波斯纳在《超越法律》中描述的那样,“在实际运作的民主中,无知普遍存在,自私非常显著,有时一种与利益完全无关的憎恶也起作用”。“药家鑫案”正揭示出民意是可变性、任意波动的和缺乏理性的,就如古斯塔夫的描述——冲动、易变和急燥。民意就在这种片面的引导中被引向非理性的极端,不断给司法加压,试图从权威们的口中,找寻撕开正义女神“蒙眼布”的借口。
(3)民意具有“碎片化”的特征
民意作为情绪和意见的表达形式,不具有系统、深入的特点,加之网络时代下,通过微博、论坛等带来的民意碎片化表述,在司法过程中往往会达到让法院的做出不公正判决的效果。网络上,有人说药家鑫是富二代、官二代,更流传着数十种“揭秘”药家鑫的帖子,以造谣身世的手段来骗取点击量。网民带着强烈的预设和反感,在不了解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不断用“碎片化”的思维对药家鑫及其父母进行人身攻击,并在审判之前就要求判药家鑫死刑,高呼“药家鑫不死,则法律死”。
(4)民意具有“娱乐化”的特征
对于“药家鑫案”,大量民众选择网络发帖的方式,嘲讽挖苦,甚至从众起哄,这种试图将民意“娱乐化”的行为,或许与古斯塔夫所谓的群体感情“简单而夸张”的特点有关,又或许与“法不责众”的群体自我心理暗示有关。司法目标的实现在于遵循程序与正义,而那些尚不了解案情就用情感给药家鑫下判决的民众们,选择忽略案件的客观细节,甚至忽略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我们期待的,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获得的公正判决,并非口诛笔伐下,受蛊惑而形成的非理性的“司法绑架”。
2、民意的利弊
(1)民意的积极作用
①确保公民监督权的实现,避免司法专断
我国《宪法》第41条赋予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而民意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司法权的行使者自身的监督;二是对其他行政权力或人员对司法权的干涉进行监督;三是通过民意监督发现案件,从而使其进入司法权效力范围。因而通过民意的合理表达,能够有助于司法裁判进行过程中得到相应的监督,有效防止法官对权力的滥用与枉法裁判。
②使得判决结果被广泛的接受,保障司法权威
民意无法决定司法判决的结果,但是民意可以提供参考。在司法案件的审理中,对事实证据的理性判断加之通过对民意的吸收,可以大大提升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使民众感到自身有参与感,使人们自觉对司法权威保持敬畏。
③防止强权干扰司法公正
民意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在民意的广泛参与与监督下,强权会因权衡利弊的取舍,减少对司法的插手干扰。此外,由于法官的政治期待和执业绩效考评,民意加入案件审理后,形成对法官的制约机制,使得法官独立裁判,有效的保障了司法的公正。
(2)民意的负面作用
①阻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降低效率
效率是实现正义的重要因素,主要是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一事不再理、诉讼期间、司法终局等来实现保障诉讼的速度。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机关,其所得出的判决自然能够得到广大公民的认可,取得合法性和终局性。但是,在不少公案中我们看到,由于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一度不信任、不认可,使得司法裁判受到质疑,引起司法与民意的纠缠争论,导致司法效率难以实现。
②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民意通过不合理方式参与司法裁决十分容易影响到司法的的公正性。首先,民意是感性的,而非理性的,因而可能使得民意失真,对司法裁决产生误导作用。民意是以大众诉求表现出来的公共意志,极易交织着情感、个人判断等非正义非理性的多种元素,具有非理性化和不可捉摸性的特点,甚至可能陷于集体无意识状态。其次,由于民意缺乏理性,容易被部分个人或者利益集团加以利用,产生非理性的盲从,因而干扰正常的法庭裁决。
三、建议
1、完善陪审员机制,建立人民观审团制度
我国当前的陪审员制度多流于形式,不论是陪审员的遴选过程还是制度的运行中都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不断完善陪审员制度,真正让陪审成为民意表达的有力渠道,是我们应当首要重视的问题。
2、促进司法透明公开,确保民众知情权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法院应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并对虚假信息进行澄清,以化解民意与司法的冲突,正确引导舆论。此外,法院还应当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判决文书网上公开等制度,主动与社会民众沟通,满足公众对网络舆情案件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从而促进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3、扩大立法透明度,丰富公众合理参与途径
立法是破解司法与民意冲突的良好切口,推进立法机关成为司法与民意的桥梁纽带,使民众的意见与诉求能够通过合理的立法程序,转变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民意发挥积极作用的保障。在立法过程中,应提高透明度,广泛征求民众意见,扩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与方式,做到开放立法,透明立法,将民意纳入立法的社会因素进行充分考量。
【参考文献】
[1]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J].法商研究,2011,04:56-63.
[2]罗天.民意与司法:冲突与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4(35).
[3]陈雪平.植根“民意立法”,实现民主立法[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1):14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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