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要探讨的公共体育服务概念是由公共服务的概念体系内推演而来。结合前文所述,目前学界对公共服务概念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将公共服务视为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功能实际上是混淆了公共服务"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概念。同时,把公共服务笼统地认为就是政府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职责和功能则过于概括和含糊,将导致政府公务人员无从把握这一职能的边界,将会使他们陷入无法操作的境地。其二,将公共服务界定为公共产品和服务,尽管此'服务"非彼'服务"前后两个'服务"的含义不一样,但这种定义是不严谨的。它不仅在形式上违背定义的常理,还会使人对公共服务的概念产生误解。其三,如果把公共服务界定为服务行为,尽管符合界定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一词本身可以有过程性的解释),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公共服务概念体系内的其他概念(如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生产、公共服务体系等),则公共服务与供给、生产、体系等词的搭配使用上就会出现难以自圆其说之嫌。其四,将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仅限定于政府部门的认识则忽略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性的基本常理。其五,将公共服务界定为公共产品的认识忽略了混合物品也属于公共服务范畴的事实。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学界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界定亟待完善。 2.2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界定 对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开发离不开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公共服务由“公共”和“服务”两个词组成。“公”与私相对,意指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和“社会”国家“集体”等词一样,是一个整体概念,意为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英文的"ublic"是指与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与政府有关的"'服务"可解释为'为集体或为别人工作;亦称劳务,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为一定的对象)工作,发挥作用气综上所述,公共服务的语词定义可理解为满足公共需要的活动。目前学界关于公共服务概念的研究大致有两条线索,一条线索为来自传统研究,即循着经济学关于公共物品的理论前行,由公共物品引申到公共服务,这为研究界所熟知。而另一条线索--循着公共行政学的发展而前行,则往往囿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圈子而不为人知,其实,这另一条线索才是公共服务无限发展空间的来源。结合前文所述公共服务实践与理论发生发展的过程,我们认为把公共服务这一概念定位在公共行政领域,而非公共物品理论。这是正确理解公共服务概念的基本前提。 首先,我们从社会实践活动的分析视角,对公共服务的主、客体等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公共服务的主体是各类公共组织(更确切地说是公共服务提供的主体)。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公共服务提供或生产的实体----公共组织,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并努力提高社会公共福利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理解,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于社会大众的、以提高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组织都属于公共组织的范畴。中国的公共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公益企业、事业单位、民间公益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自治组织等公共部门的机构载体。 在公共服务提供中,政府必然要发挥主导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提供者,也不意味着公共服务都要由政府来提供。公共服务的客体是全体公民,亦即服务的对象。公民作为公共服务的享受或消费方,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对象。公共服务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人类的需要可以分为个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两大类。所谓公共需要,主要是指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生产与生活需要,它是实现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人需要的社会前提条件。公共服务一定是公民所需的,能够使公民的某种直接需要得到满足的,使公民受益的和得到享受的。在现实社会中,公民的公共需要并非单纯源自于公民自我意识的觉醒,而是由该社会的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价值取向、社会经济体制以及发展战略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纯粹)公共物品和混合物品,其表现形式既包括有形的产品也包括无形的服务。 我们还可以从词义学角度对公共服务进行分析。由于服务的属性可以从动词和名词两种角度来理解,一是服务的过程属性,一般由投入、输出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组成;二是服务的产品属性,它是一种无形产品。因而公共服务这一概念也有双重属性:一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为满足公民的公共需要,以保障公民的基本需要所从事的职能活动,这是一种动态的活动,强调活动过程;二是这些职能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即形成公共服务的物质形态--公共物品和混合物品,这是一种静态的产品形式,强调的是活动的结果。 根据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对公共服务的界定不仅要考虑公共服务概念体系的学理要求,还要紧密结合公共服务的实际。这样看来,公共服务的概念更适合在名词意义上使用。简单讲,所谓公共服务是指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 根据公共服务的概念,我们可以顺乎逻辑地导出公共体育服务的定义,即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这样的认识不仅可以避免其他定义中的种种不足,同时又可以对公共服务的理论给与合乎逻辑的解释。 3.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理论分析 在公共服务概念的逻辑框架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共体育服务的定义。 3.1公共组织是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 公共体育服务应当由政府来提供,但并不意味着公共体育服务就应当唯一地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给可以由政府单一中心供给模式向政府、社会和企业多中心承担的供给模式转变,这样看来,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实际上包括3类组织。 一是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这一系统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的决策领导机构以及执行机构,我国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均设有各种专门和非专门的体育组织机构。如各级党委和政府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决策领导部门,负责公共体育服务重大政策制定、主要公共体育资源的协调、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部门的监督、对各级各类公共体育服务实施主体考评等方面。一类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执行机构,主要由各类事业单位来承担,如公共体育场馆、博物馆、科研院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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