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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改造对策

时间:2016-03-09 10:12来源:www.hexinqk.com 作者:马瑞娟 点击: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针对职务犯监管与教育的理论研究正在逐步增多,但从整体来说仍处于摸索阶段,相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研究领域的炙手可热,职务犯改造机制研究则相对为学界所忽视。不可否认职务犯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群体,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狱来说,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针对职务犯监管与教育的理论研究正在逐步增多,但从整体来说仍处于摸索阶段,相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研究领域的炙手可热,职务犯改造机制研究则相对为学界所忽视。不可否认职务犯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群体,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狱来说,面临着职务犯改造的巨大挑战。笔者联系实际的职务犯管教需求,详细分析了当前职务犯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归纳出职务犯改造的基本规律和经验,提出创新职务犯的刑罚执行对策研究,已达到职务犯教育改造的最终目的。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管理改造现状;对策研究

  我国对职务犯监管改造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以某省某监狱的职务犯为研究对象,通过监区管理和教育改造为切入点来分析职务犯的现状,结合监狱执法实践,概括职务犯管理和改造的经验和规律,提出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管理改造工作的对策建议。本文运用了哲学中的理论联系实际、普遍联系、辩证思维等观点,分析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希望能够对职务犯罪刑罚执行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能为推进职务犯管理改造工作的发展抛砖引玉。

  一、职务犯监管改造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律问题

  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前提和保障,现实的指导意义至关重要。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是目前和刑罚执行工作相关的法律,可以看到每一类法律规定的内容侧重点不同。如刑法是实体性法律,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容的介绍,而刑罚的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只有刑罚的种类、内容以及缓刑、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并无刑罚执行的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对死刑的规定比较具体,但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除了执行机关外并无其他具体内容的体现,另外涉及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程序。作为与刑罚执行紧密相关的监狱法,其内容较全面的规定了刑罚执行的内容和具体制度,但也局限于一般性的内容和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制定出不同罪犯的特殊管理规定。

  (二)监管模式问题

  目前,我国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罪犯分类管理的标准不科学、不明确;分类建设的标准尚不统一;分类管理制度与实践相脱节;分类管理缺乏专业化分析,分类教育方法缺乏针对性,方法落后。全国的绝大多数监狱对于职务犯从人监到刑满释放的整个过程中,并未真正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在押职务犯依旧按照一般罪犯的管理模式进行监管。鉴于职务犯曾经的社会经历,结合监管改造实际,职务犯与一般罪犯比较,其暴力倾向是轻微的,然而,监狱目前对职务犯的监管仍采用高度戒备的管理模式。虽设置了单独的职务犯监区,但还是要配备相当比例的警力投入监管,这对于监狱来说,使本身就紧张的一线警力更加紧张,服刑人员的心理压力过大就会形成“监狱人格”,影响职务犯的正常改造。

  (三)重劳动轻改造问题严重

  在实践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劳动轻改造的问题。一些监狱甚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置监管制度与不顾,单纯的把罪犯当做劳动机器。职务犯普遍具有高学历、高智商、高素质等特点,要在其锒铛入狱后改变他们原有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其转变为守法公民,顺利实现社会化,监狱必须要采取更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发挥集体的智慧。但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监狱每天都安排职务犯大量劳动任务,并未真正落实教育改造的内容,导致其流于形式。造成这一状态的根本原因是监狱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的错误认知,不可否认,对职务犯苛以徒刑、剥夺其人身自由即为一种惩罚,强制其劳动也是一种有效的改造手段,但如果认为强制性的劳动改造是纠正职务犯“好逸恶劳”的行为的主要方法,不假思索的、单纯的施以劳动改造,这有失偏颇,背离了罪犯改造的最终目的。“好逸恶劳”是职务犯犯罪的原因之一,深层次的犯因则是其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和异变。所以,现行的改造内容已不能适应职务犯的改造需求,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优化改造方法,更多地注重对其深层次的价值观教育的问题。

  (四)消极执法问题突出

  从宏观的监狱执法角度分析来看,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严格规范执法是必备的工作原则。随着全国监保障经费的逐渐增加,监狱布局的不断调整,监狱执法工作也越来越规范。然而,实践中的不规范执法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监狱规范严格执法工作。比如:离监探亲制度存在但已停止执行。这不仅仅针对职务犯,所有在押犯都面临这样的消极执法问题。《监狱法》中明确规定离监探亲是罪犯的一项重要行政奖励,作为激励罪犯、提高其改造积极性有效手段。但在实际执法中,监狱面对日常的监管安全”四无”考核压力,为了达到少出事或不出事,甚至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索性停止办理罪犯的离监探亲.一个监狱一年也鲜见有离监探亲的职务犯,特许离监也有类似的情况。

  (五)罪犯认罪不服法现象突出

  职务犯执法执行过程中的自我认识存在严重偏差。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自我认识上普遍存在严重的偏差,在主观犯罪原因剖析时,他们总是为自己的罪行加以粉饰,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说自己是一时被物质冲昏了头脑,没有抵制住外界的诱惑等等,将犯罪更多的归因于外界的客观原因,如有的认为职务腐败犯罪目前是社会的普遍现象,整个社会风气如此,“你不贪必有人贪”,如果清正廉洁反而会得罪不少人,会被孤立奈何不得;有的认为自己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因为没有和领导搞好关系而当了替罪羊;有的认为是有关办案单位的不客观,将朋友之间正常的人情财物往来看作是行贿受贿,自己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职务犯在刑罚执行中,存在表面上认罪但内心不服判的改造特点,这就使得职务犯很难意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很难从思想根源深挖犯罪原因,对监管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自己的轻罪重判,这种思想将会一直伴随他们,会阻碍他们,不利于职务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六)民警自身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监狱民警的执法水平在监管工作中是一个硬性指标,这就要求监狱民警的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要非常强。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文明执法、高效执法对监狱民警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社会阅历丰富、抗改心理严重、心理落差较大的职务犯,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求也更具体。然而,现实执法中,很多民警的思想观念还未真正转变,没有结合职务犯的改造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教,面对职务犯的方法依旧简单粗暴,无技巧可言,甚至辱骂、体罚职务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职务犯的人格。部分民警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有待提高,一味地强调工作待遇,在面对工作责任时却没有担当,消极执法的情况仍有存在。这一系列的行为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其中很容易助长职务犯的逆反心理和抗拒改造的心理。

  二、完善职务犯管理改造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数增加,且有别于一般罪犯的特点,因此在《监狱法》最新修订的第六章中单设一章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以增强其针对性。日常的监管和教育对今后的人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从法律的层面予以保障,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同样,正如前文所述,职务犯也具备了有别于普通罪犯的一系列特点,且犯罪人数有增无减,给刑罚执行机关带来了很多压力。为了使监狱能更加有效的针对职务犯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或者司法部出台专门的关于职务犯刑罚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修改《监狱法》,设立专门一章来规定职务犯的教育改造的实体性内容,使监狱和管教干警对职务犯的监管能更加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以提高监管改造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服刑规划指导,注重教育个别化

  “教育个别化”即要求监管民警在全面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的个体特征和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以职务犯为中心,制定出合适职务犯个体真正需求的改造方案,采取系统科学的教育手段,为职务犯的自我改造、自我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塑出既能适应社会、符合监狱要求,又具备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笔者认为,要实现对职务犯“教育个别化”,这种个别化既要体现在教育内容上,同时还要体现在教育方法和手段上。这就要求监狱针对职务犯建立一套从人监到出监的完整科学的个人信息库,以实现职务犯改造过程的一体化。这种个人信息库里的很多信息在职务犯个人档案中有些已经包含,但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除了职务犯的基本信息外,还需要收集其社会背景、宗教信仰等资料,并总结出该职务犯是否存在家庭婚姻问题、环境适应问题、自杀倾向问题等实际情况,结合职务犯自身的性格特征、身心状态、能力趣向、危险程度等科学数据,最后将这些所有的数据和资料加以系统整合,形成完整充实的职务犯个案情况档案。尽管这项工作在实施操作起来会有一些困难和阻碍,但是其现实意义不容小觑。比如管教干警在面对职务犯改造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查阅翔实的个案情况档案,直击问题的根源,找出该名职务犯的症结所在,有利于及时准确的开展个别教育转化工作;当然,如果暴露出的问题是新情况、新问题,也可以及时加以归纳补充进职务犯个案档案,以利于提高教育个别化的工作效率。

  (三)加强职务犯劳动改造模式研究,提高监管改造的针对性

  当前,监狱对罪犯实行的是”5+1+1”的劳动学习休息制度,即罪犯每周5天劳动,1天学习,1天休息。笔者认为,每周5天单一的体力劳动并不适合职务犯的改造需求,应该多措并举,结合职务年龄普遍偏大、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危险性较低等特点,将职务犯的劳动改造更加科学的进行细化,具体做法如下。

  1.分门别类,发挥特长,人尽其才。根据职务犯的年龄、特长、健康状况及入狱前的社会工作经历等实际情况,给其安排一定的改造岗位。有的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职务犯,安排其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或者从事监督岗、号室长等具有管理性质的岗位;有的年龄大、学历高的职务犯,安排其从事文化教员、图书管理员等改造岗位,可以充实一线的教学资源;有的职务犯在写作、书法绘画、乐器等方面见长,可以安排到教育改造科、文化站,或在监区、分监区兼任宣传员、文娱组长等工作,益处多多;有的职务犯具有专业的医疗救护知识,则可以安排到医务室工作,从事日常的犯护工作。

  2.陶冶情操,调解身心,巩固成果。笔者在湖南省某监狱某职务犯监区的调研中了解到,该监狱结合职务犯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辟了花卉培育、菜园种植等项目,安排了一定数量不适合上述劳动岗位的职务犯进行专人专管。同时,定期组织所有的职务犯进行集体特色项目的劳动作业,这种适宜的体力劳动对职务犯有独到的身心促进作用,这有别于机械单一重体力的流水工作,在相对开阔、自由的劳动环境中体会到集体劳动的益处,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职务犯的身心状况,防止其意志消沉、精神颓废、心情压抑,同时他们也在创造着劳动财富,体会劳动成果收获的幸福感,看到了自己身份变化后的存在价值,燃起了美好生活的希望,会大大增强职务犯改造的信心,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进步。

  (四)强化思想教育,创新思路,提高矫正方案的专业性

  职务犯犯罪的根源在于思想,他们的认知出现了严重偏差,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出现了问题。因此,要改造好职务犯的关键在于转变其思想,故思想教育是最好的突破口。将职务犯的思想政治教育落到实处,扎扎实实的有序开展。现有的对职务犯的思想政治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改造作用。因此,应当改变内容和方式,具体而言:其一,加强人监教育的监督,消除自身优越感,强化职务犯的服刑意识。要求职务犯撰写悔罪材料,深挖犯罪根源,实事求是的写明自己的功过是非,全面剖析自我,重新定位认识自我,表明自己的改造决心。从入监教育的每一个步骤严格要求,组织、督促他们学习监规纪律并严格落实,按照要求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搞特殊化。入监教育是职务犯转变身份意识的关键一步,在此期间可以增强改造意识和服刑意识,为下一步的改造打好基础。其二,把思想政治教育定为核心重点内容,积极贯穿于职务犯改造的全过程。为充分发挥思想教育的先导性,要特别注重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的有机融合。结合职务犯的个性特点和思想结症,细化职务犯的个别教育,落实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个别教育方式。抓住职务犯的整体特征,有计划的开展集体教育,通过多形式、多种类激发职务犯的改造积极性,如以国内外重大政治活动、国情为切人点开展各类知识竞赛、组织专题讨论,重点讲解国家反腐倡廉的现实意义,教育引导职务犯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学习过程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的方式进行。

  (五)实行“宽严相济”的分级处遏制度

  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体现是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事实证明,罪犯在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监区)动态服刑,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监狱监管效率。职务犯作为特殊的改造对象,对其实行分级处遇有现实的积极作用。监狱的宗旨是“改造人”,惩罚是手段而非目的,对于已经剥夺人身自由的职务犯来说,他们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至于他们在改造过程中被施以什么样的级别处遇,是监狱为了更加科学的改造罪罚而实施的一种管理手段。因此,根据职务犯的改造特点和实际表现,从有利于职务犯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实行宽管级处遇,这样既符合客观实际,有切实可行。在笔者调研的湖南省某监狱,就专设一个监区对职务犯进行集中关押和日常管理。因职务犯普遍年龄偏大,又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在监内受到了一定的待遇。比如在行政奖励、看病、接见、购物、日常生活等方面都给予了更加宽松的便利。当然,这种区别对待的管理方式监狱会严格掌握一个度,既不能削弱应有的执法力度,又不能降低刑罚的惩戒作用,保障管理不失控,否则就违背了罪犯改造的初衷。总之,对于职务犯的处遇管理要做到宽严相济,严格执法,公正严明。

  (六)完善监狱民警的培训机制,挑选高素质人才

  职务犯罪被认为是高智商的犯罪类型,他们利用职务上的特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犯罪行为是在其权力行使、工作执行的过程中产生的。从犯罪本质可以分析出,职务犯不是不懂法、不懂制度,恰恰相反,他们正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和制度的缺失,报以一种侥幸心理规避责任,利用手中权力满足私欲。因此,在监服刑的职务犯比其他普通刑事犯更加重视法律和制度的变化,时刻维护自己在监内的各种合法权益。笔者在监狱实践调研中发现,具体的执法工作中,监狱民警的业务素质与职务犯的改造需求之前存在突出的矛盾,民警的业务素质还不能满足现有职务犯的改造实际需求,严重制约着职务犯的教育改造。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培训源头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管教民警的专项培训包,培训包内部再分设不同的专题讲座和课程,建立以一套科学实用的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从事职务犯管教的民警开展专业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以适应改造工作的实际需求。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应做出暂时离职深入学习的决定;对于再次不合格的民警,应做出调离职务犯改造岗位决定。

  特别说明的是,要充分重视民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研学,鼓励民警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提高在实践中运用心理学知识教育和改造职务犯的能力。当然,我们也要理性地认识到,“术业有专攻”,管教民警不是万能的,改造工作中更加专业的心理咨询和诊断,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心理学专家来实施。笔者认为,这里对于民警的心理学要求仅限于懂一些、能够用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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