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当今社会一样,在汉代,婚姻的成立也需遵循一夫一妻制。先秦时代,一夫一妻制己初具形态,至秦汉时代,一夫一妻制已逐步付诸实践,不再仅仅是可行可不行的理想。秦汉时期的法律规定,重婚(复夫或者复正妻)的行为是违法的,当受惩罚。秦帝国有关于重婚罪的法令,即男甲一与去妇乙为婚当罚。该条法令定夫方罪为娶人妻,定妻方罪为重婚。据秦朝法律规定,男子休妻不报官便再娶,虽在实施上已经离婚,仍属非法重婚的范畴。但当时的一夫一妻制严格来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妻的“从一而终”的一夫制,另一则是对于夫的一妻多妾制。首先,汉代强调妇女烙守妇道,要求妇女严格遵循一夫制,甚至从一而终。儒家伦理教导妇女要从一而终,《礼记.郊特牲》说:“信,妇德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在汉代,随着儒家伦理道德的推广,“从一而终”观念越来越被统治者所大力倡导。因贫穷之类的原因而一妻多夫的,虽在偏远地区不是惯例,但被默许认可,若不付诸诉讼,则安然无事。但是,城市的主流形态意识则不能客忍这种不公开的风俗。西汉董仲舒云:“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即如果丈夫去世且无子嗣,则依据儒家伦理妇女是可以再嫁的,因为妇女以“听从”为顺,夫亡无子,她无可听从,也只能再嫁了。这说明在西汉虽实行一夫制,但夫死再嫁还是被允许的。及至东汉,一夫制则进一步被强化为妇女的“从一而终”了。而且,统治者还专门为守节妇女著书立传,以此倡导、强化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其次,与要求妇女“从一而终”的一夫制相反,汉代男子却可一妻多妾、可休妻再娶、妻死再娶,实际上就是滕妾制,即典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关于一妻多妄制,为世代相沿。如汉律规定,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捷好、美人各种等级的“诸姬”,以及“后官三千”。其他贵族官僚蓄妄,数量不限。据《汉书·贡禹传》裁“诸侯妻安或至数百人,豪富吏民蔷歌者至数十人”,有的叫“小妻”,有的叫“小妇”,有的叫“外妇”或“下妻”。在汉代,男子广纳妻妾是合法行为,为法律所认可,所以其他贵族、富家等也都广置腾妾。汉初规定:诸侯王一妃八子。但上述规定很快就被突破了。武帝、昭帝、宣帝时,诸侯王妻妾达数百之多。到东汉,妻妾的数额又稍微受到限制,法律规定诸侯的妻妾人数不得超过40。另外,汉代多腾妾的现象还反映在宦官也娶妻纳妾这一事实上。史载:“竖宦之人,虚以形势,威侮良家,娶女闭之。”宦官本已丧失了性能力,常理来说已少能娶妻纳妾,但正是因为受当时社会多妻妾风气的影响,外加汉代宦官势力呈上升趋势且逐渐庞大,所以在汉代出现了宦官也以娶妻纳妾为能的特殊现象。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基础上,还规定禁止妻妾乱位,对妻和妾的地位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汉代规定了“乱妻妾位”的罪名。如以妾为妻,或以妻为妾,都构成“乱妻妾位”罪。《汉书·思绎侯表》载:“孔乡侯傅曼坐乱妻妾位,免”。即因“乱妻妾位”而被兔去官职。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一直是贯穿古代中国婚姻关系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原则,历代法律对一夫多妻制都有明确禁止的法律规定,宋元明清亦不例外。如《大明律》和《大清律》都有相关条款:“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但是,当时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实际上也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因为男方可以在一妻制婚姻的基础下纳妾,只是象征性地在法律上限制了纳妾的条件而已,即“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答四十”乾隆五年(1739年),律例馆进呈新修《大清律》时,这一条限制纳妾条件的律条也被取消了。事实上,限制纳妾的条件无法从根本上限制社会上的纳妾之风。明清时期,纳妾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嘲讽了这条律令。 (四)民国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1)北京政府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当“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废除妾制”的呼声出现并不断高涨时,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继承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首先,明确否定了重婚,规定重婚为非亲告罪。其次,将妾与正式配偶——妻区分开来,把夫妾关系理解为合法的无名契约,而与婚姻关系与别。所以,纳妾并不视为正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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