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操作风险
首先,影子银行业务体系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极其严重,投资者获得的信息不充分,多数投资者对影子银行的资金流向、具体运作方式都不清楚,因此透明度不高是其典型特征。其次,影子银行的业务具有不规范性。传统金融的借贷行为其具体操作、整个流程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影子银行业务隐蔽形式较为自由,民间金融中有许多是地下交易,没有固定交易场所,再加上现有的法律规范也不全面,整个资金运用的过程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因此影子银行业务操作上很容易出现问题,风险因素较大。
三、加强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鉴于影子银行整个体系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会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我们必须提出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措施,加强监管,减少风险的影响程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目前有关商业银行方面的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其监管力度较大,效果也较好。针对影子银行,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法规,如《信托法》,但是远远不够。这是因为影子银行发展和创新速度比较快,出台的一些法规都不能完全覆盖其所有产品。从长远发展来看,完善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能够将影子银行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畴,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可以通过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以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界限,限制非法集资,引导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第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创新是投资者寻找解决市场缺陷问题方法的过程中而研发出的各种各样的产品,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主要产生于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利率管制。目前虽然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在不断推进,但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仍然比较滞后。
另外,金融创新还可以表现为规避金融监管。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揭露了其金融监管在混业经营下的对某些部门的监管空缺。我国金融监管中也存在相似的问题。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分头监管,给套利逃避监管留下了空间。巴曙松(2012)认为影子银行部分实现了我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能严厉打击发挥融资功能的影子银行,要积极规范促进影子银行发挥金融转型。那么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必须在“一行三会”监管的基础上,将影子银行纳入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各个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监管职责的同时应相互承担问题通知义务,避免监管职责的重叠和无人监管区域而给投机者利用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套利的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1]BillGross.BewareOurShadowBankingSystem[R].http://MoneyNews.cn.com,2007.
[2]Zoltan.Pozsar.ShadowBanking[R].NewYork:FederalReserveBank,2012
[3]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金融市场》2009(14):24-25.
|
核心期刊网(www.hexinqk.com)秉承“诚以为基,信以为本”的宗旨,为广大学者老师提供投稿辅导、写作指导、核心期刊推荐等服务。 核心期刊网专业期刊发表机构,为学术研究工作者解决北大核心、CSSCI核心、统计源核心、EI核心等投稿辅导咨询与写作指导的问题。 投稿辅导咨询电话:18915033935 投稿辅导客服QQ: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1003158336@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