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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监管模式的研究(2)

时间:2015-07-28 08:52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康琛静 侯佳利 点击:
(三)信用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虚拟的网络融资平台,看重的就是借贷或交易双方的信用。就拿p2p模式来说,介于经手的资金流量规模较小,银行处于利益的考虑不愿意向网贷公司提供托管服务,这就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
  (三)信用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虚拟的网络融资平台,看重的就是借贷或交易双方的信用。就拿p2p模式来说,介于经手的资金流量规模较小,银行处于利益的考虑不愿意向网贷公司提供托管服务,这就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四)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是非常成熟,相关法律并不十分完善,且立法存在很大漏洞,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且监管方式有待考量。政府对于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加强各种风险的防范。
  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建议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传统金融业的不断改革,在经济新常态的条件下,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金融工具呈现出多样化,但其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需要我国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下提供几点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首先人们需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矛盾关系。金融创新是好事,但若缺乏有效的监管模式,其创新本身也将没有意义。其次,在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时,应结合其创新的特殊性,针对不同的经营模式实行不同的监管策略,实现监管的有效性。再次,通过整合相关资源,使互联网金融与监管机构的资源分布相匹配,争取形成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性与监管机制的协调性相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同时我国应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合作,从而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最后,要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正规化,符合我国的国情,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二)统一金融行业的业务标准
  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与传统银行业务标准不统一,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融资等方面缺乏参照,在互联网金融办理与传统金融相似的业务时,很有可能会因为违背传统金融业务规则而造成违法。
  (三)完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要想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范畴,首先需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投诉机制,使投诉渠道更加畅通而有效。其次需建立互联网金融客户信息保护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建立互联网信息咨询平台,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帅青红.互联网电子支付与结算[J].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
  [2]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2010(4).
  [3]吕鸿见,李其昂.中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研究比较[J].财经界,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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