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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信托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的区别(2)

时间:2015-07-24 09:38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郭紫薇 点击:
三、二者联系与区别 (一)二者联系 首先,从法律制度上来看,信托和代理两者都是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都处于受信托者的地位。其次,从设立目的信托和代理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或影响他人权利的法律行为。所以,代理
  三、二者联系与区别
  (一)二者联系
  首先,从法律制度上来看,信托和代理两者都是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都处于受信托者的地位。其次,从设立目的信托和代理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或影响他人权利的法律行为。所以,代理和信托看似不同的概念, 但两种制度都有由他人代管财产的事实, 其目的也都是为了加快交易速度和增加利益。
  (二)二者区别
  1.信托制度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信托管理活动,对信托财产享有使用价值上的所有权。信托成立生效以后,受托人执行信托事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而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并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只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限定范围内管理处分财产。
  2.代理关系是一种对人关系,代理成立后,代理人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代理涉及的财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并不发生分离,都归属于代理人;而信托关系是财产性的,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便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而收益权由受益人享有。
  3.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一般由本人直接承担;在信托关系中,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原则上由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
  4.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权限比较小,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越权代理;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拥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需要的一切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限制。
  5. 代理关系具有不稳定的特性,被代理人原则上可以随时撤销代理,代理关系也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死亡而归于消灭。但是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原则上不能解除,即使出现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况,信托的存续期限也一般不会受到影响。
  参考文献:
  [1]毛信庄.信托及其邻近法律制度辨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2).
  [2]菲利普.H.皮特.衡平法与信托法[M].伦敦大学出版社,1979:17.
  [3]赵磊著.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4]王萍.大陆法代理制度与英美法信托制度之比较[J].政法学院报,1998(3).
  [5]裴钰.信托制度与代理制度的比较分析[N].太行日报,2010-5-1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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