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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解决人大代表脱离群众的制度根源。我国已经将联系群众工作列为代表法定义务,并且从制度层面予以保障。但是,为什么人大代表脱离群众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呢?显然,这源于代表能否当选并不取决于人民群众。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1)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一是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各选几个具有典型性的地级市(包括一组发达的地级市和不发达的地级市)进行试点,然后再推广至全国其他地级市;二是在北京、上海和天津等直辖市进行代表直接选举试点,探索省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可行性。(2)逐步增强代表选举的竞争性。(3)优化人大代表组成结构,尤其是要继续扩大基层一线代表的比重,适度压缩党政领导干部代表和军队代表的比例。
(三)健全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和途径。(1)完善代表接待选民制度。首先,明确接待选民的程序及其内容,如事先填写群众情况登记表并提前寄送给代表;其次,固定每月10日或11日(遇法定假期顺延)为区县及乡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再次,考虑到选民反映的问题可能超越区县人大的权限,可以要求市人大代表每季度应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接待选民活动的次数;最后,规定代表应对选民反映的问题作出回应,就地解决或者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后再及时答复群众。(2)完善代表走访、调研和视察机制。首先,在确定走访、调研和视察活动的主题时,广泛征集代表们的意见甚至应由代表们自行决定。其次,鼓励代表自行开展走访、调研和视察活动,将代表持证开展走访和调研活动写入法律,并赋予其同持证视察同等法律地位。再次,明确代表参与走访、调研和视察活动的次数,并将其作为代表履职考核的标准。(3)完善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机制。一方面,从法律上规定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次数(每届任期至少两次)、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每年至少一次)、参加联系选民活动的次数(每年至少一次)。另一方面,界定“应邀列席”的主体及其程序,充分保障代表的列席权和参与权。还要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列席原选区选民召开的相关会议作出硬性规定。
(四)完善代表联系群众保障机制,免除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后顾之忧。(1)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组织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的要求,这为做好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组织建设指明了方向。充分发挥代表联络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一是加强对代表联络机构的组织领导,明确代表联络机构职责定位;二是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制度,配备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三是重点加强县、乡镇和街道一级代表联络机构的建设。(2)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建设。一是继续加强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和“代表之家”的平台建设,统一建设标准,明确职责范围,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活动场所,便于代表开展活动。二是继续完善代表小组建设。重点是探索组建一些专业代表小组,充分发挥每位代表的专业特长。三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组建代表微信群、代表QQ群或开设代表博客或微博等,便于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联系。(3)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经费保障。建议人大常委会将代表个人开展活动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用于补贴代表联系群众活动的交通、通讯、资料设备等支出项目。
(五)结合中国人大制度的现实,适度借鉴西方国家议会代表联系选民的做法和经验。中国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制度同属于代议制的表现形式,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因而,只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中国人大制度的现实状况,都值得学习和借鉴。(1)探索扩大专职代表的比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逐步实现委员专职化的思路,这可以被认为是实行代表专职化的前奏。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代表专职化不宜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分步骤进行:首先,加快实行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委员代表专职化。其次,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实行专职化,然后推广至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市级或省级人大。最后,在实现各级人大代表普选产生之后,实行全国人大代表专职化。(2)探索建立党员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历来便重视发挥党员代表的作用,并在党章中将密切联系群众列为党员的一项义务并作为选拔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基于此,建议由党的组织部门制定一部关于党员代表联系群众的办法或意见,对党员代表联系群众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联系的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形式、重点内容、时间和次数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将此项工作列为党员干部考核晋升的一条标准,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在密切联系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439页。
[2]秦晓:《完善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沟通渠道的思考》,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2期。
[3]张郁、吴昌宝等:《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化构建》,载《人民政坛》201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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