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参与方面
法国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的转变。在大革命以前,法国就形成了顽固的中央集权传统并延续至今,现行第五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寻找各种改进措施。1982年,法国议会通过《关于市镇、省和大区权利与自由法案》,为地方分权改革带来实质性的进展,2003年的修宪直接将地方分权采纳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修订之后的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共和国的组织是“分权化的”。在这一地方分权过程中,布列塔尼地区,尤其是科西嘉地区获得了区域性的自主权或自治权,后者还获得了区域上的独特地位和一定程度的文化上的独特身份。法国政府1982年赋予科西嘉岛一个“行政区”的特殊身份;此后,法国国民议会于1991年4月4日通过《科西嘉行政区身份法》,这项法律授权科西嘉地区通过普选产生一个“科西嘉地方议会”;2000年7月29日法国政府签订的一项新协议使科西嘉拥有了新的自治权,权限更加广泛:在法国国民议会的监察下拥有“修改”国家法律的自由以及在学校可以教授科西嘉语等等。
联邦体制与直接民主。瑞士是一个比美国、德国或是加拿大更分权的联邦制国家,民族区的大致分界线与县、主权州之间的界限的吻合程度较高,这正好适应了瑞士多民族并存的局面,并为其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构建了良好的上层建筑。各州享有较大的自治权,除关税、货币、邮政电信和铁路航空外,其它如治安、救济、建筑和宗教等社会事务均由各州自己管辖。范围如此广阔的自治权利,可以使得各州有很大的空间制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政策。
几个世纪以来,瑞士一直实行着一套有别于其它西方国家的独特民主制度,这就是以“公民表决”和“人民倡议”为表现形式的直接民主。瑞士的国民除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还对国家的内政、外交以及一切与人民息息相关的事情,有着直接的政治参与权,这一“直接民主”制度早在1874年就正式载入了联邦宪法。所谓“公民表决”也称公民投票或全民复决。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凡全面或部分修改联邦宪法和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及签订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都需经过全国公民投票表决,由公民和州的双重多数通过方能生效。所谓“人民倡议”,分为联邦、州和市镇三级。无论哪个政党、团体或公民,如果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宪法,或在联邦宪法中增加新的条款,或取消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可以发起全国性的人民倡议。从倡议发起之日起,在18个月内若征集到10万人的签名,就可向联邦办公厅递交人民倡议书。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该案,并在一年内提交议会讨论。对于瑞士公民来说,不管你是哪个语区的人,都可以通过这种直接民主制度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并且以此实现他们的愿望和主张。
四、综述
法国民族政策的“共和模式”与瑞士的多元文化政策相比较,显然其缺少对少数民族的权益的关怀和保障,甚至压制了少数群体的权利。它虽然巩固或者塑造了一个法兰西民族,但其历史代价也不容忽视,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所幸法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作出了改进。作为多元文化主义民族政策成功的典范,瑞士成功地将不愿生活在德国的德国人,不愿生活在法国的法国人和不愿生活在意大利的意大利人重新整合,塑造成一个具有高度认同的崭新瑞士民族。有人批评多元文化主义会固化族群界限,消解共同体认同。但这种看法忽视了多元文化主义的社会条件,显然,自由民主社会的多元文化主义必然和嫁接于传统社会的多元文化主义结出不同的果实,瑞士的社会环境正好为多元文化主义的成长提供了适当的土壤和空间。
参考文献
[1] 刘力达.法国民族问题:来自多元化的挑战[N].中国民族报,2010-6-4(008).
[2] World Directory of Minorities and Indigenous Peoples.Swiss overview [DB /OL ].www.minorityrights.org.20012,07.
[3] 中国社科院民族所课题组.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
[4] 王建学.法国国内公法领土观的基本概念与借鉴[J].太平洋学报,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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