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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规范化与刑法原则的冲突
量刑规范化顺应了刑事发展的要求,但由于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方面仍不成熟,与刑法原则有一定矛盾和冲突。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准绳。量刑规范化虽然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司法活动,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这两个文件的制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并非最高权力机关,显然违反我国现行立法体制,难以作为司法裁判的引用依据。而且,量刑规范化对量刑幅度的限定虽然是在法定刑幅度界域内,但它却是法律之外司法的行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相冲突。
量刑规范化规定了精密化的量刑方法,例如根据受贿数额具体规定了受贿罪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十三年”等,导致量刑操作过程机械化,最大限度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法律是相对确定的,不同案件的量刑情节是千差万别的,两部“指导意见”难以将所有量刑情节全部归纳进去。量刑规范化追求法律法规绝对准确,违背了法律本性,违反了法律基本原则。同时容易引起一些法官对量刑规范化推行的抵触心理,导致量刑规范化改革不能很好地进行。[3]
量刑规范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刑法原则和量刑规范完美结合,以规范化为主,以原则的指导为辅。量刑规范化改革顺应刑事主义要求,有利于规范裁量权,做到量刑公开、公平、公正。整体看来,量刑规范化符合刑法基本原则,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扎实的实践基础,是现阶段我国量刑制度改革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盛.李才学.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刑事正义的必然选择[C].
[2]刘瑞.浅析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法官自由裁量权[C].
[3]刘金林.刑规范化:四大争议亟须解决[N].检察日报,2009-6-12.
责任编辑: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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