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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法院的审判独立原则 审判独立原则能为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一个客观理性公正的良好的外部环境,能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独立可确保司法中立性、程序对等性的实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坚守中立性和程序对等性是确保在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使法官对待各诉讼主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法官中立与程序对等是审判独立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如果法官不能做到中立或者不能够在诉讼过程中使双方利益主体的法律程序权利得到平等参与或主张,那么法官在对事实的认定上会产生偏差甚至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出现,损害实体的公正性。二是法院审判独立能保障法律程序理性的实现。在诉讼过程中一个拥有独立自主审判权的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核实过程中能做到充分调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做到理性对待、充分考量,从而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可见,审判独立既可以保障法官客观的对待证据、冷静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又可以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行使法律程序的权利得到保障,从而公正无偏地解决纠纷。 (三)保障法律程序的公开性与及时性 法律程序的正义性来自于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种信任的基础在于法律程序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法律程序的公开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社会大众、利害关系人对于具体法律事实的了解,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在法律程序过程中的法律行为给予监督,使其做到合法行政,司法公正。因此,只有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才能使公众信服与信任。在具体的实践中,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文书上网等措施,使案件的审判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与时间的考验。同时法律程序要确保及时性,只有及时才能使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尽管绝对的正义一直以来是大家期望的结果,但是在实践中要使法院的每一次的裁决做到绝对的公正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大家对绝对正义的追求,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现象出现。尽管重审与再审程序的设计是为了正义的需求,但是发回重审与再审中的效率与时间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存在正义没有得到及时实现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法律精神、法律价值观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内涵和固有要求。在法治社会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实质就是追求“程序公正”基础之上的“实体公正”。而实体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程序的一般理论,讲述了法律程序的价值内涵以及遵循法律程序对法治建设的意义。然后对法律程序价值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我国法律程序价值的理论构想。明白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只有充分坚决地捍卫法律程序公正,才能充分保障实体的公正,从而真正的实现法律程序价值。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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