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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规则升级版之探析

时间:2014-02-26 10:00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徐忆斌 点击: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简称CAFTA),是中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自贸区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日后中国参与其他的区域经济联合起到了示范效应。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了2+7合作框架,为未来十年中国与东盟伙伴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思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简称CAFTA),是中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自贸区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日后中国参与其他的区域经济联合起到了示范效应。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了“2+7”合作框架,为未来十年中国与东盟伙伴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思路,也为打造CAFTA升级版明确了合作领域。从整体上讲,CAFTA的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仍不完善,特别是涉及到内部许多制度的协调以及一体化需要的相关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对于自贸区升级版的打造,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保障。因此,本文从法律规则升级角度入手,对CAFTA主要规则进行破解与提升。

  一、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则升级分析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下简称“货物协议”),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东盟之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它主要基于WTO规则,同时兼顾CAFTA自身的需要,并着重体现了对东盟四个新成员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的优惠待遇和特殊照顾,体现了自贸区灵活性。

  总体上来看,“货物协议”规则有如下特点:其一,明显的WTO规则倾向。“货物贸易协议”在条文规则的订立上很多都以GATT1994为参照,有的条款规定甚至是对GATT中的相关条款原封不动的援引。如“货物协议”第2条规定GATT1994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的国民待遇”为它的内容一部分。如其直接规定在非关税措施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适用WTO规定等。在采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措施时以GATT1994和《关于执行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谅解》为根据。其二,突出自贸区自身需要。如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东盟国家完全给予中国承认,而且还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和第16条(特殊保障措施)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又比如,东盟农产品的“早期收获计划”、“原料及短缺产品”的一般例外,以及商品贸易的常规路径(NormalTrack)与敏感路径(SensitiveTrack)划分等等。但就目前来看,货物贸易规则中仍存一定的不足,不解决则可能会影响自贸区升级版的打造。

  一方面,防范出口障碍的政策不力。“货物协议”安排使得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会由于关税降低或取消而相应的增加出口总量。但是,出口的激增也不可避免地会对进口国造成不小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成员国选择非关税壁垒的可能会增加,如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等,这无疑也是需要未雨绸缪的。另外,商品出口地区和产业结构分布上,我国与东盟国家相似度较高,无疑增加了双方间政策协调的难度。只有在贸易政策方面紧密协调,才能有效避免成员国对各自出口产品政策支持而造成的恶性竞争。在CAFTA这样较为松散并且成员之间国别差异较明显的一体化制度安排中,规则中缺乏统一规范的贸易政策协调机制以防范出口障碍,贸易发展则会存在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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