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人们都感受到了因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对生活产生的巨大而广泛的影响。信息技术逐步渗透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形态。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是规范人们财产、人身、商事活动的根本大法,在这样高科技时代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多传统民商法律制度不能处理的新兴领域。因此,为了接受高科技时代的挑战,解决新兴领域的新问题,民商法在新世纪的改革和更新势在必行。 一、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影响 1.高科技发展对安全的影响 安全作为一种从属和派生的价值,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并没有占重要地位。因为传统的人与人面对面的方式为主的交易模式下,安全问题不能成为民商法关注和重视的主要问题。然而高科技的发展,使人们的交易模式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以电子商务为例,网络环境中信息安全和信用安全问题使人们产生担忧。(1)互联网的技术性不够成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系统也在不断更新,相应的就会有许多漏洞,对内自身安全不够和对外抗攻击性不足,使在网络流通中的数据和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2)互联网的开放性给以此谋取私利的恶意分子提供了空间,他们利用系统漏洞或病毒等在网络上进行破坏,造成信息和数据的不安全,从而影响交易顺利进行。(3)互联网的虚拟性带来信用安全的挑战。由于是网络交易,所以交易主体可能相距很远,甚至跨国交易,双方在不熟悉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考验着双方的信用。 2.高科技发展对效益的影响 效益在传统的民商法价值体系中,也一直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公正、公平在漫长的法律发展过程中,一直是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效益价值从未被引起注意和重视,直到上世纪经济法学的兴起,才开始意识到效益的重要性,并逐步将其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纳入法律体系中。然而,在高科技时代中,高效益则是一种天生能力,互联网的信息开放性与交互性为这种高效益的实现创设了良好平台。因此,应不断完善效益在民商法中价值体系的地位和要求。 3.高科技发展对自由的影响 传统的民商法中,主体意愿自由是根本性和目标性的价值。然而,网络时代下,互联网打破了地域和国界,使自由有了更广泛的定义。(1)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更自由的平台,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民商事活动或网络交易。(2)互联网信息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也使人们获取信息更自由。因此,互联网不仅是民商法实现自由目标的一个媒介,同时也是交易主体获取自由信息的一条便捷途径,使民商事活动打破传统,在高科技时代下享有更大范围的自由。 二、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1.意识自由原则 以网络交易为例,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交易规则,是网络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网络交易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要以意识自由为原则,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和实现自我意愿,并提供实际的保障,这样签订的交易规则才合法有效。如,《电子商务示范法》相关条例就提到了以下内容,交易双方可以协商修订约定内容,其意义是,除少数强制性法律规定外,当事人有权协商其他条款。然而,实际《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强制性的规定部分很少,共十七条中仅有四条,并且,其目的也是为摆脱传统法律的束缚,使当事人享有自由意志。 2.中立平等原则 在互联网时代下,交易主体在进行网络交易中享受相关技术和交易平台的中立、平等原则。如,在电子商务中,体现中立平等原则有以下方面:(1)技术平等中立。电子商务法要统一对待传统的加密法和新兴的生物鉴别法等相关技术,不能有不平等或歧视现象。(2)媒介平等中立。该原则是规范各通讯媒体的具体表现,应中立平等对待各个媒介,为了避免行业或媒介垄断现象,应鼓励各媒介体在相应的条件下相互融合和更新,这样才能使各种媒介力量得到更多发挥。(3)实施中立平等。主要指在实施过程中,合理处理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本国电子商务法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尤其不能将传统法律规则凌驾于电子商务法之上,应根据具体环境特征决定实施哪一套法律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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