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电话
论文范文 当前位置: > 写作指南 > 论文范文 >

消费者权益在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中的实现路径(3)

时间:2014-02-13 17:16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张理化 点击:
首先,补偿性损害赔偿方式若考虑到原告律师费与诉讼费用、原告的诉讼时间价值、司法制度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实不足以补偿原告的损失。垄断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原告要承担较高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只

  首先,补偿性损害赔偿方式若考虑到“原告律师费与诉讼费用、原告的诉讼时间价值、司法制度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实不足以补偿原告的损失。垄断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原告要承担较高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只有给胜诉者足够的金钱激励,私人才有提起诉讼的动力,所以需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其次,我国目前反垄断领域并未规定刑事责任,《反垄断法》虽然对垄断行为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做了规定,但我国反垄断法公共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并未完全理顺,且反垄断法实施时间短,公共执行机构也未积累足够多的经验应对复杂的垄断行为,导致反垄断公共实施效率低下,在行政责任无法有效遏制垄断行为,缺乏刑事责任威慑的情况下,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可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

  最后,当前我国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有增无减,但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并不熟悉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而我国所发生的为数不多的私人反垄断诉讼中,原告所要求的大多为象征性赔偿,对比庞大的垄断暴利,垄断企业实为有恃无恐。反垄断诉讼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受害人面临着利息损失、取证的困难、诉讼程序复杂、证明责任较重等多重因素,三倍赔偿实质上只接近于单倍赔偿,所以是极为必要的。

  (二)在反垄断领域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集团诉讼主要针对“小额多数”的侵害行为,即受害人人数众多,但具体到单个受害人,往往损失较小,受害人缺乏要求赔偿的动力,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即属这类案件。集团诉讼不但可降低诉讼成本,而且由于“退出制”的引入,可以救济最大范围受害人,同时以潜在的巨额赔偿威慑垄断行为实施者。

  在我国反垄断领域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制度构建:首先,集团成员的确定方式宜采用“退出制”,即只要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没有明确将自己从该集团诉讼中排除出去,则垄断案件的审理结果将自动对其产生效力。其次,对于集团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采取默示方法消极认可,即垄断行为的任何受害人都有权作为代表人提起集团诉讼,由法院来判断起诉人的代表人资格是否适格,并在审理过程中监督代表人,其他集团成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拥有监督权。最后,代表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实体处分权,由法院对其行使该项权利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以防止代表人滥用该项权利损害到集团成员利益。

  (三)在反垄断领域确立证据开示制度

  鉴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在反垄断领域借鉴发达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以缓解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首先,证据开示应规定为义务性程序,不需对方请求,证据的掌握方应主动将相关证据信息向对方开示。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开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开示,法院可签发令状要求当事人遵守证据开示义务。作为消费者,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可以掌握垄断企业所拥有、自己无法搜集到的证据信息。其次,证据开示的范围应规定宽泛些,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医患之间的保密特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律师工作成果的保密特权等法定保密事项外,任何与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相关的事项都应该开示。最后,明确规定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五项:裁定证据失效、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败诉、拘留、罚款。

  (四)确立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支持制度

  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借助国家权力获取信息,且以国家财政保障运作,具有专业性,所以有责任、也有能力向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其所掌握的案件相关的资料。

  受垄断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跟进诉讼”,即在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作出调查结果或处理决定后,受害人根据该结果或决定提起的诉讼;一类是“单独诉讼”,即未经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作出处理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于消费者提起的“跟进诉讼”,应规定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的调查结果或处理决定可以作为证据,以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在法院或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应提供所有与案件调查事实相关的文件和证据。针对“单独诉讼”,若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查,掌握了一些证据材料,法院应请求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提供其所掌握的与反垄断案件相关的资料。

  参考文献

  1.王健.关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0(3)

  2.王晓晔.竞争法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威廉姆·科瓦契奇,斯蒂芬·卡尔金斯著.任勇,邓志松,尹建平译.反垄断法与经济学[M].法律出版社,2009

  4.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6(2)



  核心期刊网(www.hexinqk.com)秉承“诚以为基,信以为本”的宗旨,为广大学者老师提供投稿辅导、写作指导、核心期刊推荐等服务。
  核心期刊网专业期刊发表机构,为学术研究工作者解决北大核心CSSCI核心统计源核心EI核心等投稿辅导咨询与写作指导的问题。

  投稿辅导咨询电话:18915033935
  投稿辅导客服QQ: 论文投稿1002080872 论文投稿1003158336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1003158336@qq.com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论文  
热点论文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1503-3935
微信号咨询:
18915033935
网站简介 核刊总览 普刊专栏 期刊验证 学术答疑 服务流程 写作指南 支付方式 信用说明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提供投稿辅导 论文投稿 投稿辅导 核心期刊检索 核心投稿辅导等服务,本站刊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10031583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