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的法学内涵 从法学的角度,纳税人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或层次: (一)法律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利益体现在所缴纳的税额以及承担的税收遵从成本不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这一权利实现的直接条件就是对应的义务人(政府)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得在涉税行政行为中侵占或损害纳税人的涉税利益。从这个角度看,纳税服务就是约束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征税,履行保障纳税人合法利益的法律义务。 (二)法律权利是正当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 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权利。税法赋予了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若干权利,但是,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够清楚自己的每一项合法权利,并且知道在什么时候、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就有可能导致部分纳税人由于错失了主张自身合法权利的时机而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即使纳税人适当地主张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能由于个别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其它因素,使得纳税人的正当而且合法的权利没有得以实现。因此,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就体现为政府部门在加大税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改进普法手段、提高普法效率的同时,加强自身的依法行政意识,并落实到自身的行政行为之中。 (三)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提出主张要有凭有据有条件,对权利主体来说,就是要有资格,而且这种资格是法律所保护的。例如,个别地区的政府部门越权出台某些减、免税政策,就是侵越了法律对减、免税资格的保护。在这个层面上,纳税服务的内涵主要是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税法执行的规范性。 (四)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这种力量是由法律赋予的利益或资格,是有权威的法律权利。法律权威的力量和权利主体的实际能力构成权利这种法律上的力量,对可能出现的违法的行政权力形成抗衡,或是形成某种制约力量,形成税务行政权力如果没有满足纳税人权利就难以运行的机制,即“以权利制约权力”。 (五)法律权利是法律所允许权利主体不受干预的自由 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某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在税法执行中,就有必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行为不受干预的自由,避免个别政府部门或个人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纳税人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侵占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总之,纳税人的权利对应着政府对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纳税服务的法学内涵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应履行法定义务,尊重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纳税服务的管理学内涵 传统的管理理念,例如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所提出的官僚组织理论,强调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这样的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有其明确目标,并依靠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织的目标。组织的结构是一层层控制的体系,在组织内,按照地位的高低规定成员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组织化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进程,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理论自出现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已经成为各类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 但是,随着当代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出现,人类社会正逐步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发端于工业化社会的僵化刻板的传统公共行政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当代社会,而其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也已无法解决政府所面对的日益严重的内部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部门管理变革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目前一般称之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基础主要有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精髓在于将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引入公共部门的管理之中,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的工作应当以顾客为导向,应当增强对社会公共需要的回应力,转变政府角色,建立服务型政府。 以美国学者罗伯特·B·丹哈特为代表的新公共服务学派,在民主社会的公民权理论、社区与公民社会理论、组织人本主义和组织对话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理论,该理论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服务于公共理论”等原则。 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摒弃了传统管理理论中关于人性恶的假设前提,而代之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并由此出发,提出利用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个人作出有利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选择。这一思想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作用原理和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理解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根本目的都是促进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确保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执行。所不同的是,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以法规制度及其赋予税收管理机构的权力为基础,以严格的法定征税程序为规范,与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活动的行为模式并不一致,从而可能与纳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要求纳税人非自觉地满足某些管理要求,付出额外的遵从成本。而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纳税服务,则强调税收制度安排应从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纳税人的经济特性,依靠人们对新的制度安排的一致同意和自觉遵守,而不是依靠强制力量使他人无条件地服从,把在传统征管制度安排下不能得到的外部利益通过改变现有安排而实现内在化。纳税服务并非税收管理的对立面,而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理念,对传统税收管理模式的创新。纳税服务也并不意味着对税收法规制度以及税收管理机构合法权威的否定或漠视,而是以提高税收效率为根本目的,对税收管理模式的现代化改造。 参考文献 1.[美]HarveyS.Rosen.财政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国税收征管新战略.中国税务,2002(12) 3.郭小东.优化纳税服务与交易费用的降低.税务研究,2004(8) 4.潘力,范立新.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服务的制度条件与思路创新.税务研究,2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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