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法中规定作者具有署名权,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来标明作者的身份,那么非作者名字出现在作品上,甚至是以第一作者出现在作品上,这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但是这种署名行为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关键词】非作者;署名权;署名顺序 生活中常有作者为了便于发表作品,除署上自己名字,还署上其他人名字的情况,还有人把非作者署名第一作者,把非作者署名第一作者是否违法呢?其侵权行为又将如何判定呢? 关于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问题,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这是并不表示法律禁止作者许可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 对于非作者署名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指出,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且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客观上没有参加创作、主观上为了谋取个人名利两项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增加未经作者许可为第三项构成要件更合适,只有行为同时满足这三项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侵权。针对代写行为,作者把完成的作品交给买方后,如果再依照非作者请求维权,未免有些不妥。代写作品虽然符合客观上没有的参加创作和主观上为了谋取个人名利两个要件,但确是经作者本人许可,且作者因此获利,亦不违背作者创作作品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作者许可非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并且经过作者许可的署名不构成侵权行为。现实中,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情况比较常见,因为署名权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权利,一般非作者本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会主动追究。
再说署名顺序问题,学界对于署名顺序争论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署名顺序反映各作者在作品中贡献和作用的差别,往往作者和社会舆论对此都很重视,也会将作品中的顺序视为自己的荣誉,当然也和由此而带来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的,如科研评奖、职称评定等。署名顺序一经确定之后就不能轻易变动,更不能不经其他作者协商由某一作者擅自变动,对于擅自更改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署名权,因为根据署名权的定义,只要在作品上署上作者的名字其署名权就得到了保护,关于合作作者们的署名权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有权决定署名权如何行使。针对作品作者很多的情况,因保护署名顺序发生的争议由法院确认署名顺序排列,显然也是不现实的。署名顺序在一定程度上使受众群体、社会舆论对作者成就的评价有影响,但并不能改变作者享有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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