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汪婷以及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杨均表示,对此不能机械性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充分考虑到预购商品房之上是否存在贷款抵押以及预购商品房是否办理了预告登记等情形。为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刘杨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刘斐然等律师均提出了不同的应对建议。 关于建设施工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及分包问题,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严乐指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转包与分包现象频发的原因在于:(1)建筑市场资质高消费现象普遍存在;(2)建筑市场细分程度不够,工程项目集中程度高;(3)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取证及认定难度较高等。治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不仅需要建立我国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更需要健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对其加以规制。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邵瑞认为,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不应与保修期挂钩,缺陷责任期内,保证金担保承包人应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后,保证金应及时返还承包人,但返还并不影响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有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李松林、孟祥辉认为,验收行为仅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并不意味工程质量风险由施工单位转移至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不能完全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解释》第十三条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规定相应的责任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缺乏合理性,建议区分实践中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以更好地平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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