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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2)

时间:2013-12-12 16:03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王满红 点击:
四、结语 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行使财产权时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财产权利,主观上是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无非法占有他

  四、结语
  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行使财产权时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财产权利,主观上是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使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在客观上也不会造成财产损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虽然,对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行为人冠以"惩罚性赔偿"之名,以损毁商家的商业信誉为要挟,进而漫天要价,商家在遇到高额索赔时,往往出于对商业名誉考虑,选择与消费者"私了",而这种处理模式恰恰助长某些居心不良的消费者"发财"心理,在索赔时失去理性,可能会转变为"恶意索赔",进而衍变为敲诈勒索。因此,有必要提倡理性维权,规范维权行为。
  注释:
  [1]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H].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87。
  [2]刘金林著:索赔时漫天要价并威胁曝光是敲诈勒索吗【N】.检察日报,2006年8月2日。
  [3]圆易春辉著:民事维权与敲诈勒索罪【J】.法制园地,第316页。
  [4]国林飞著:敲诈勒索罪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硕士论文。
  [5]于志刚著: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J】.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6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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