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征地补偿程序。现行的农村征地补偿程序缺乏规范性和公平性,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只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在以往的征地过程中,政府常常只是与集体进行谈判,即使具体到个人,也只是与村中握有一定决策权的干部进行交涉,无法做到与被征地农民进行有效沟通。所以要改革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第三方介入的征地补偿程序以制约强势政府的因素,征地补偿中的第三方介入主要是指在征地补偿的各个环节引入中立的第三方机制,以保障征地补偿的合理性。[6]同时让农民参与到征地补偿的全过程,改变过去征地补偿方案完全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在造成既成事实之后再告知农民的的行政习惯。农民作为与被征收土地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应该积极参与到征地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具体问题的议价过程,合理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应做到公开、透明,将整个征地补偿过程置于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体现土地征用补偿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生产资料转换:创新安置机制以增强农民养老保障能力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的生产效益是持续的,而土地征收补偿多为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又难以体现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和价值,为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可尝试土地征收过程中实行生产资料转换,即对被征地农民实行一亩土地转换一定面积(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的标准厂房,并由用地单位按每月一定的价格租用。同时可给予村集体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其产权为村集体所有,村民拥有经营收益权。进行生产资料置换后,除青苗等地面附着物外,不再进行货币补偿。这种新办法安置的好处:一是提高农民的收入并且长期稳定,同时也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增加了经济来源;二是村集体经济可以迅速得到壮大,劳动力由此得到解放,农民既可将劳动力从单一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投身到市场经济中获取更大收益,还可从土地置换的标准厂房中获取长久和稳定的收入。 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安置中还可采用留地安置,就是根据城市发展以及被征地村的实际需要,由政府统筹安置,给土地被征用村留用一定数量的安身立业之地。另外,还要重视创新农地制度,允许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 (五)集体组织经济:强化发展以增强集体补贴能力 首先,农村集体组织要积极地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采取公开拍卖、租赁、承包等流转方式,保证农村用地不流失,并根据地方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农业,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其次,充分利用集体组织所有但处于闲置状态的自然资源,如荒山、荒地、自留山、自留地等,扩大可耕地面积,发展多样性农业,实现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从而提升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最后,减轻农村集体组织的负担。通过政企分开减轻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社会职能,将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分开,使其将注意力转向农村经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9[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9/indexch.htm. [2]范会芳.土地流转制度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3]贺玢,张领先.我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初探[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 [4]张玉东,程晓娜.我国公益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治研究,2007,(11). [5]卢小玲.必须加快"农地征用、征收及失地农民权益保险"的立法步伐[J].经济师,2006,(2). [6]曾坚.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研究[J].东方法学,2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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