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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审查机构重审(3)

时间:2013-11-04 15:38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林静 点击:
另一反面,行政监督机关在成为我国的财产申报机构具有合理性。(1)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以墨西哥牵头的国家实行以行政监督机关为主要的审核主体。(2)行政机关具备部分司法权,是当今行政的主要发展方式,符合财产

  另一反面,行政监督机关在成为我国的财产申报机构具有合理性。(1)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以墨西哥牵头的国家实行以行政监督机关为主要的审核主体。(2)行政机关具备部分司法权,是当今行政的主要发展方式,符合财产申报中的行政、司法重叠的机构性质。

  综上而言,以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财产申报的主要机构较不适宜。

  4、设立单独的机构进行受理、审查

  重组廉政机构,将我国现行检察机构的检察院中的反贪机构,行政机关中的检查机构等合并,形成中央垂直领导的独立的国家廉政委员会(以香港的廉政公署为设想)。该方案具有合理、合法性。(1)在性质上,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审核具有更为客观的标准。(2)在权威性上,由中央直接领导,职能、职责主要针对财产申报,在立法层面也更易获得许可。

  但该方案设计到我国的廉政建设机制的重组,波及面过大。相较于重新构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可行性较小。机构的重组循序渐进最为妥当,若能在近几年的大部制改革中不断推进,也将成为财产申报机构选择的最佳备选方案之一。

  四、总结

  我国目前的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的不合理,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反腐进程较为缓慢,无法收获较为良好的效果。为加强反腐力度,重塑政府形象,必须建立更为合理、合法的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

  通过国内外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的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的设立应当在检察院或重组廉政机构中进行抉择。在性质、权威、合理合法性问题上都符合目前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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