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于人防工程建造利用上的“平战结合”原则,人防工程应当允许流转租赁。在和平时期如果禁止人防工程的使用租赁,那么其经济价值将大打折扣且不利于民间投资。但是由于人防工程的战时价值是首位的,而平时价值是次要的,因此在人防工程实现其平时价值必须以保障战时价值为前提,这就要求其流转租赁加以一定的限制。首先,流转不得改变其原本用途,这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其次,对于人防工程的流转,在同等条件下小区业主享有优先租赁权。最后,应考察交易相对方的经济状况,交易相对人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
(四)为了保障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不受影响,必须保障其日常维护。对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人防工程,由于所有人在日常并不对其使用,因此由使用权人在日常加以维护更为便利,但是所有权人应该加以监督。一旦人防工程的维护状况不符合有关规定,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分离的人防工程,直接由所有权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对于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不能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人防工程的,在多次督促无效后可以采取拍卖找到合适的所有者进行管理、使用、收益,拍卖所得款归原所有人所有。采取拍卖方式既可以督促所有者妥善管理其所有的人防工程,又不至于让人防工程闲置或失去其所拥有的功能。而对于维护的监管则可以采取属地化监管方式。[4]由于人防工程遍布各地,人防部门对于人防工程的监管难免出现疏漏。因此人防部门可以将对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的监管交由人防工程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由他们就近监管。一旦发现违规再上报给人防部门。这样即提高效率又减少了投入。
六、结语
本文认为,单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无争议,但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这有利于调动开发商的积极性,增强人防力量,保护公民财产权。并且,为了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率,在和平时期应允许其流转租赁。目前,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及相关问题在法律上仍存在很大空白,需要进行立法的完善。本课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系列观点,希望能够为立法提供参考,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建议,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
[参考文献]
[1]李群.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多维探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林枫,杨林德.新世纪初的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二)——机遇、挑战与对策[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5(3).
[3]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2.
[4]戴和平.浅析住宅小区地卜车库的归属问题[C].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201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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